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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全区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1-02-21      访问量:815

桂司通〔2011〕17号

关于开展全区律师事务所
2010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各区直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律师管理工作的实际,定于2011年2月至5月集中开展全区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进行监督、指导的一项有效措施。全区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在对各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基础上,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其总体状况作出客观评价,以此全面了解和把握律师事务所在队伍建设、业务开展、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  检查考核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区)在广西设立的分支机构。
    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参加本次年度检查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
三、  检查考核的内容
    按照《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至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重点对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执业资质、内部管理、律师事务所以及本所律师遵守法律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律师党建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检查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全区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从2011年2月底开始启动,至5月底全部完成。按照律师事务所(含分所)自评、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司法局初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司法局审定、自治区司法厅备案的程序进行;区直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自评、自治区司法厅审定及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2011年2月底至2011年3月10日)
    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按照《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要求开展自评,对本所2010年度律师队伍建设、律师执业、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如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做好年度财务审计,提出自评意见。律师事务所在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局(市属所直接报市级司法局,区直所直接报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提交如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国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局提供内部审计报告);
(3)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4)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区直律师事务所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另加拟公告名单(参照附件2模板,含电子版)。
设立未满6个月的律师事务所不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提交上述第(1)项和第(3)至(6)项材料即可。
各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除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应当对以下内容提出审计意见:
①本年度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情况;
②本年度建立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的情况;
③本年度纳税情况。
(二)初审(2010年3月11日至3月20日)
    县级司法局对所辖各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初审意见和检查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上报市级司法局,完成初审工作。各县级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三)评定等次(2010年3月21日至4月20日)
    市级司法局对各县(市、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年审材料、初审意见及本市律师协会报送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材料等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完成对本辖区内各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市级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拟评定的考核等次,要征求市级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或报纸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满后,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司法厅,同时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考核结果要同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局。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的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应当包括下列材料(含电子版):
1.本市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及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工作总结;
2.附件1-5所要求的材料。
市级司法局在材料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局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局、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市级司法局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年度和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新设立);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注明考核年度和考核结果(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新执业)。
区直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由自治区司法厅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年度和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新设立);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直属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注明考核年度和考核结果(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新执业)。
(四)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2010年4月21日-5月底)
    自治区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对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在2011年5月底前将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统一在省级以上报刊和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组织形式、住所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五、年度检查考核的等次和评定标准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
    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违纪已经立案调查的;
    2.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3.有其它应当暂缓年度检查考核情况的。
    律师事务所暂缓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消失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六、相关问题处理
(一)对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处理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自治区司法厅或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二) 对考核不合格律师事务所的处理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自治区司法厅或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因《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三)关于律师事务所申请复查的程序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果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自治区司法厅提出复查申请(区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自治区司法厅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认为原确定的年度考核等次无误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复核申请的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年度考核等次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在书面告知律师事务所的同时,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自治区司法厅接到市属或县属律师事务所复查申请的,应当将复查申请转至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局核查,核查结果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任务到人,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等次评定工作;要结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重在引导教育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促进全区律师工作的科学发展。自治区司法厅成立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我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评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年度考核职责,如有弄虚作假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一经查实,由自治区司法厅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原考核结果,责令重新考核。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或不上报、不及时上报年度考核结果,或上报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完整、不准确的,自治区司法厅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考核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弄虚作假的,市级司法局应当撤销其考核结果,并确定该律师事务所为不合格等次;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律师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
(三)自治区司法厅全区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卫福喜   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广西律师协会党组书记
副组长:李  健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广西律师协会党组成员
        严丽萍   广西律师协会秘书长、党组成员
王红艳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
    成  员:黄燕兰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张巧玲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徐志红   广西律师协会
 
联系人:张巧玲    0771-5878593
        黄燕兰    0771-5853987
电子信箱: gxqsft@163.com
 
           4.2010年设立未满6个月的律师事务所名册.doc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司法  律师事务所  年度考核  通知                  
  抄送:本厅领导。                                       
  抄发:厅办公室、律师管理处(行政审批处)、法制处、政治部、
        法律援助管理处,驻厅监察室,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11年2月21日印发       
                                         (网络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