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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采

下班回父母家途中出车祸,也是工伤

时间: 2019-05-05      访问量:1,834

案情简介

        莫某系桂林某餐饮公司的厨师。2013年2月9日即除夕,莫某正常下班时间为21:00。当晚,公司也为上班的员工准备了年夜饭,下班后在公司聚餐,同时公司允许离家近的员工提前请假回家吃年夜饭。当晚18:30时许,莫某搭乘同事谭某的摩托车,准备去其父母家吃年夜饭与父母团聚。19:40分许,他们在回家途中摩托车侧翻,莫某和谭某两人均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莫某因颅脑严重受伤,经住院治疗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莫某不负事故责任。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餐饮公司认为莫某不构成工伤。主要理由是莫某未经请假离开公司,属于私自外出,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另外,莫某在市区租房居住,其回父母家不属于下班回家途中。

审理结果

        本案经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认定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复议,并经两审人民法院审理。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莫某乘坐同事驾驶的摩托车,在回父母家团聚的途中发生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餐饮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又先后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均被驳回。

律师解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案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上下班途中”所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不应当是上下班时间点的合理性问题,而是指职工从上下班的时间点到事故发生的时间点,这样时间段的合理性问题。本案莫某从离开公司到发生事故,相差大约一个小时左右,从距离和车程判断,处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应属于下班途中。如果不是对时间段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只审查上下班的时间点是否合理,那就违背了立法的本意,会导致上下班后明显不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仍被认定为工伤了。

        至于“下班目的”,只要职工停止工作而离开单位回家,均应理解为“下班”,而无需考究职工回家做什么事,也不应审查其在单位实际工作了多少时间。这与因工作原因外出,或者擅自离岗外出是有本质区别的。

        最后,在莫某死亡而无法对质的情况下,公司只承认同行的谭某经过允许回家,而否认允许莫某回家吃饭,认为莫某系擅自离岗,这显然有悖常理和生活常识。当天是中国传统节日,回家团聚是中国人最基本的情感需求,允许员工回家团聚也体现了公司人性化的管理。另外,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原则,即使莫某未经公司同意提前下班,也不应影响其构成工伤。

律师建议

        笔者全程参与了本案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等过程。从申请工伤认定到最终经审判维持工伤认定结论,耗时近四年,双方陷入了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式”的诉讼中。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将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所以采用了“拖延战术”,但这种持久的诉讼本身对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巨大的消耗。因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既能为职工提供一份保障,也能分散企业的用工风险。

        同时,如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职工或家属应及时收集整理证据,尽早提起相关的申请或诉讼,以加快进程,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王荣  广西桂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来源于(2016)桂03行终81号

律师简介


        王荣,广西桂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桂林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拥有18年律师执业经验,精通民商法律业务,尤其擅长处理劳动争议、公司法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