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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律师办事指南

时间: 2012-03-29      访问量:3,123

一、律师调档
 
(一)申请将律师资格档案从区外调回广西
对象:在外省考取律师资格或法律资格,拟申请到广西执业者。
1.在外省考取律师资格,拟申请到广西执业者
办理地点: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个人调档申请书(注: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在广西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该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在本所执业,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注明申请人联系电话。)。
(2)广西区内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证明(合同),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局同意接收并盖章(区直律师事务所除外)。
(3)律师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4)在外省已执业者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在外省考取法律资格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拟申请在广西执业者
办理地点: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1号楼6楼)。
咨询电话:0771?5849236、5859432
   (二)申请将律师资格档案从广西调往区外
    对象:在广西考取律师资格或法律资格,拟申请到区外执业者。
 1.在广西考取律师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档案在广西),拟申请调到区外执业者,调档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广西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已接到外省(市、区)司法厅(局)律师管理部门调档函。
(2)个人调档申请书,注明哪一年在广西的哪个城市考取律师资格及执业经历(申请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
(3)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同意转所并盖章(要注明与原所已结清一切债务关系),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局同意接收并盖章(区直律师事务所除外)。
    (4)律师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5)交回律师执业证。
    (6)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者需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办证窗口办理退伙,并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执业期间的律师会费已结清(提供区律师会费发票复印件)。
  2.在广西考取法律资格证(参加司法考试取得),曾在广西执业拟申请调档到区外执业者,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法律资格证档案调档,由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办理。
(2)在外省考取法律资格证,并有执业经历的其律师执业档案的调档由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行政审批处)办理。
律师执业档案的调档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广西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已接到外省(市、区)司法厅(局)律师管理部门的调档函。
    (2)个人调档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要求调档的类别属于律师资格档案或者律师执业档案调档,注明联系电话)。
    (3)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同意转所并盖章(要注明与原所已结清一债务关系),设区的市级司法局同意接收并盖章(区直律师事务所除外)。
    (4)律师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5)交回律师执业证 。
    (6)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者需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办证窗口办理退伙手续,并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执业期间的律师会费已到区律师协会结清(提供律师会费发票复印件)。
 
 
律师歇业、恢复执业、损毁换证
 
(一)律师歇业
对象:律师申请办理歇业。
律师申请歇业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个人申请书(歇业时间、原因、期限等)。
    2.申请人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盖章,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局同意并盖章(区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由律师事务所同意盖章即可)。
    3.上交律师执业证。
    4.已结清执业期间的律师会费(提供律师会费发票复印件)。
5.将1?4项材料交到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二)律师申请恢复执业
对象:原已办理歇业手续现申请恢复执业。
1.申请在原所执业提交的材料
(1)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个人近期免冠底二寸彩色相片2张。
(2)律师资格证或者法律资格证复印件(市属律师事务所由司法局核对原件,区直律师事务所由律师管理处核对原件)。
(3)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歇业期间无违法犯罪证明原件。
(4)到律师管理处查询是否办理歇业备案手续。
(5)身份证复印件。
(6)无业证明。
(7)聘用合同。
2.申请恢复执业并转所的办证流程
(1)个人申请书(原已办理歇业手续)。
(2)申请人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恢复执业并盖章,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局同意恢复执业并盖章。(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同意即可)。
(3)把上述两份材料交到区律师管理处。
(4)由律师管理处出具同意恢复执业及办理转所需要的有关证明。
(5)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司法厅办证窗口按转所办证办理。
(三)律师执业证毁坏换证
对象:律师执业证已破损、毁坏,无法继续使用,申请换新证(注:律师执业证已参加当年年审注册者才能办理)。
(1)个人申请书。
(2)申请人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盖章,当地主管的市司法局同意并盖章。(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除外)。
(3)律师执业证原件,个人近期免冠蓝底二寸彩色相片2张。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的变更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新增派驻律师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增加派驻律师的申请书,设区的市级司法局同意盖章。
2.律师事务所总所同意增加派驻律师并盖章。
3.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已调回广西的证明,如果律师资格或法律资格档案要求保留在外省(市、区),由外省(市、区)司法局出具证明。
4.拟增派驻律师提交办证材料: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个人近期免冠蓝底二寸彩色相片2张。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3)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暂住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执业地者提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5)原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同意转所证明(原件)。
(6)原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7)交回原所律师执业证(或者由外省(市、区)司法厅(局)出具已收回律师执业证的证明)。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撤回派驻律师需要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撤回派驻律师的申请书,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局同意盖章。
2.律师事务所总所同意撤回派驻律师申请书。
3.交回律师执业证。
4.执业期间的律师会费已结清(提供律师会费发票复印件)。
 
四、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审核
 
(一)申请公职律师工作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
2.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近期免冠蓝底二寸彩色相片2张。
3.律师资格证或者法律资格证、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核对原件并盖章)。
4.所在单位申请设立公司律师的文件,本单位同意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或文件。
5.本人出具的不从事其职责以外的法律事务的保证。
6.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合格意见。
(二)申请公司律师工作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
2.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近期免冠蓝底二寸彩色相片2张。
3.律师资格证或者法律资格证、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核对原件并盖章)。
4.所在单位申请设立公司律师的文件,本单位同意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或文件。
5.本人出具的不从事其职责以外的法律事务的保证。
6.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合格意见。
(三)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
2.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近期免冠蓝底二寸彩色相片2张。
3.律师资格证或者法律资格证、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核对原件并盖章)。
4.申请人出具的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承诺书。
5.申请人提供在编证明或任职文件。
6.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意见。
 
五、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需要进行名称检索。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需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2张(注意该表填写好备选5个以上名称,并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局盖章)。
2.由厅律师管理处在收到名称检索表后十日内进行名称检索进行审核,并提交司法部相关网站进行名称检索,司法部十日内完成名称检索。
3.由律师管理处出具司法部名称检索结果报告交申请人。
注意事项: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经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自区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检索结果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设立人未申请的,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失效。
  
、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转所申请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行政审批处)出具执业期间没有受处罚证明办理程序:
1.由律师提交在原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是否受处罚的证明(原件)。
2.由律师管理处出具相关证明。
 
七、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设立(注销)
 
提交材料:略。
咨询电话:0771-5853987
 
八、投诉查处
 
(一)投诉人投诉律师事务所、律师须提交的材料:
    1、投诉书: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        地址及邮政编码等
     (2)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3)须逐一列明投诉请求/要求
     (4)须明确并逐一列明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复印件,一份)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复印件,一份)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等。(复印件,一份)
(二)投诉人投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2.有具体的投诉事项;
  3.有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证据材料;
  4.与律师执业行为有关。
(三)投诉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
  1.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2.投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理完毕的;
  3.投诉事项与律师执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
  4.投诉事实不清且未附有关证据材料,投诉人又拒绝补充证据材料的;
  5.匿名投诉且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线索的。
  6.其他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
  (四)对于已受理的投诉,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作出如下处理:
  1.初次受理的投诉由被投诉律师事务所、律师所属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转办。
  2.依照职权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3.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由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转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4.应当由各市律师协会调查处理的对市、县属(区、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投诉,由各市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五)属于转办投诉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后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同时告知投诉人。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行政审批处)投诉电话:
0771?5869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