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团支招|疫情期间,借款人逾期能否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时间: 2020-03-03 访问量:1,185
问题
疫情期间,由于复工延期,大部分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经营受到一定影响。那么,借款人在疫情期间,借款逾期还款,能否以不可抗力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免责?
法律依据
1.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和《合同法》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我国《民法总则》180条和根据《合同法》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3. 根据我国《合同法》10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律师意见
金钱债务履行标的为金钱,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金钱债务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在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不能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合同纠纷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不是所有合同当事人都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事由,应具体情形具体判断。
律师建议
虽然,借款合同中双方的主要义务是金钱给付,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不构成不可抗力。但是,企业或者个人因疫情影响受困,履行延迟,可以及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延长还款期限、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达成和解,共克时艰。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八、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
1.涉中小微企业、个人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对受疫情影响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确因疫情导致经营、还款困难而产生的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加大调解力度,鼓励当事人协商调整还本付息条款,通过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减免利息等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减轻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负担。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
作者:范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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