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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诚所涉外专业团队积极拓展国际视野着力打造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品牌

时间: 2020-09-08      访问量:1,312

        8月26日,中国籍女子林某拿到了兴宁法院的涉外离婚调解书,距离立案仅仅过去一个月零5天。案件对方当事人是英国籍男子旅居澳大利亚,本以为程序将十分繁琐,周期很长。能有这么快的处理速度,林某十分满意,这得益于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孙赵元律师精心设计的诉讼策略。这也是孙律师今年办理的三宗涉外案件之一。

        涉外民事案件,系指与外国有关联因素的案件,表现为三类:(一)主体涉外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二)标的涉外即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内容涉外即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涉外案件办理关键问题体现在获得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合法有效的送达。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接受国外一方的委托,委托书和有关材料需要所在国公证机构的公证,最后到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如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需要,这些材料还需要预先到该国内政部门认证。孙律师积极与国外委托人沟通,发送外文版《特别委托授权书》和诉讼文书,指导其对有关材料完成公证认证程序。获得合法委托手续后,其后的送达程序就在国内完成,能够大大提高案件办理速度。

        在另一起案件中,身居新西兰的中国女方,要与新西兰籍男子办理离婚手续。由于男方不配合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孙律师代理女方提起诉讼。这个案件送达中遇到很大问题,受理法院少有接触涉外案件,要从对外法律文书设计,翻译诉讼文书做起。送达方式上,要报广西高院转最高院国际合作局,再转外交途径送达新西兰有关机构委托送达。孙律师仔细研究了《民事诉讼法》涉外送达规定,2012年版和2017年版《民事诉讼法》比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送达方式上,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孙律师反复与受理法院沟通,最终选择电子邮件送达,手指一敲,送达就完成了,使得四个月没有丝毫进展的案件很快确定了开庭日期。对于法律文书要翻译的问题,孙律师认为采用非外交途径送达的方式,所有法律文书不必翻译,被告可自行解决,是对等与司法权的体现。

新西兰公证机构公证书

        在办理涉及荷兰的继承纠纷中,78岁的荷兰男子一半多时间与中国配偶住在中国,少半时间独自或一起住在荷兰。男子2019年9月回荷兰后突发疾病去世,财产都在荷兰恩斯赫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继承问题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和公文书的接受与执行以及创建欧洲继承证书的2012年第650号条例》(《欧盟涉外继承条例》)规定涉外继承适用准据法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体系。

        该案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惯常居所地)的确定是一个难点。似乎中国南宁市更符合经常居所地,选择在中国法院诉讼,有利于身居国内的原告方。选择荷兰恩斯赫德为经常居所地,与国籍一致,有利于查明财产状况。毕竟荷兰男子在荷兰去世,选择荷兰法院管辖、适用欧盟法律更顺利。基于这个难点,代理律师提出的办理方案是先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以被告死亡时惯常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在荷兰为由不予受理,将向荷兰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涉外法律服务是通诚所一项重点专业服务品牌,通诚所涉外律师团队不断拓展国际视野,积极为国家深化改革开放和“一带一路”倡议推进提供品牌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来源: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孙赵元  李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