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所在位置:首页 > 律协动态

律协动态

玉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举办“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 沙龙活动

时间: 2024-11-25      访问量:222

        2024年11月19日,玉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在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举办“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主题沙龙。刑事专业委员会在玉成员参与了此次活动。
        本次沙龙活动以 “聚焦‘虚假诉讼’,共探法律实务” 为主题,大家通过深入探讨办理虚假诉讼法律事务需要注意的法律要点,并结合实际案例抽丝剥茧,廓清了一些实践中存在的法律困扰问题,有益于进一步指导玉林律师办好虚假诉讼法律事务。
        委员认为,虚假诉讼罪设在《刑法》“妨害司法罪”一节。根据权威解释,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主要是依法惩治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意图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达到非法目的,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该罪侵害的是选择性客体,有时只侵害司法秩序,有时在侵害司法秩序的主要客体外,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司法秩序是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必然客体,而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属于选择客体,实践中要将一些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对司法秩序没有侵害的行为排除在本罪的范围之外。法律既要惩治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也要保护当事人根据法律所享有的诉权,只有既捏造事实,又捏造民事纠纷同时具备时,才可能成立本罪。即使原告起诉的事实虚假,但民事纠纷确实存在的,也不能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行为成立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追究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诉权具有的原告旨在启动诉讼程序的程序上内涵和原告通过行使诉权所欲获得的法律后果的实体上内涵,不能认为原告在实体上无法取得胜诉就认为其没有诉权,进而将这类案件往虚假诉讼中推,如此作法,实际是忽视了诉权所具有的程序性内涵。

来源:玉林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