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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时间: 2022-04-30 访问量:3,471
(2008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15日第十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是广西律师协会的日常议事机构。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对全区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区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广西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参加会议。
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提出书面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
(一)贯彻落实司法行政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律师协会工作的决定和意见;
(二)负责督促、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研究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及本会规章制度等重大事宜的草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安排;
(五)决定本会临时性事项;
(六)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七)提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建议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
(八)向常务理事会提请决策的建议;
(九)其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或主持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出席会长办公会议的有效人数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须经会长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必要时,经会长或秘书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除现场会议外,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长办公会时间、地点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安排。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根据拟定的议题进行研究和表决,不做临时动议的研究和表决。
第十条 应到会人员因故请假的,可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对会长办公会的表决内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
如在执行中遇到实际问题需要实质变更原决定的,应当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报会长,并提交下次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及与各市律师协会定点联系制度,对会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和有关工作部署进行检查和督办。
会长、副会长每年向理事会作年度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的考评。
第十三条 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
会长办公会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或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发给与会人员、理事及有关工作部门。
会长办公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他有关会议材料应存档。
第十四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未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和讨论情况负有保密职责,如有违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