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通诚所律师多维度为企业提供风险化解服务
时间: 2020-09-14 访问量:1,144
近日,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诚所”)廖国靖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了广西某公司(以下称“A公司”)的两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对方当事人的起诉均被法院裁定驳回。两起案件的成功代理,为民营企业A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通诚所律师代理的这两起案件,源于A公司部分股东及部分员工对公司的控制权之争。B公司是A公司的合作方,租赁了A公司的工业园,并曾向A公司进行借款。A公司股东郑某等以B公司拖欠A公司租金和未按期偿还A公司借款进而损害A公司利益为由,起诉要求解除A公司与B公司的租赁合同,并要求B公司支付未付租金、偿还欠款及支付巨额的违约金等费用。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委托通诚所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在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通诚所律师与委托人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当面沟通,并查阅了与案件相关的大量证据材料,对案件的基本案情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辅以大量的判例收集、整理和归纳工作。通诚所律师认为,两起案件中均存在的关键点为:郑某等人以股东身份起诉B公司之前,是否已经依法履行了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即是否已书面请求A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起诉讼,或者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豁免前置程序的情形。同时,也做好了在实体上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分析、论证和举证工作。
两起案件中,原告主张其已向A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发送了要求董事会、监事会起诉B公司追偿借款、催缴租金的督促函,董事会成员付某和监事会成员梁某均签收了函件。并且,原告主张由于B公司未还款,导致A公司一直没有资金为员工缴纳社保,从而使员工无法正常就医甚至死亡,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本案中,选举付某、梁某为A公司董事、监事的股东会决议,已经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为不成立。但是,该判决是在付某、梁某签收督促函之后才作出并生效的。由此,产生了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生效判决的溯及力问题,即根据被司法确认为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所实施的相关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具体言之,原告向付某、梁某送达督促函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原告已经履行了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的问题。该问题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且该事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经认真分析,通诚所律师认为:由于选举付某、梁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因此两人不具有董事、监事资格,原告向两人送达督促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经履行了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对此,通诚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横向对比了公司决议不成立、决议无效和决议被撤销的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参考了类似案件判例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献资料,并结合了《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和《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在两次庭审及多份书面材料中,将法律规定、法理、情理相结合,向法院多角度地进行论证、释理。最终,该观点被法院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A公司已无资金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否属于豁免前置程序的紧急情形的问题,通诚所律师主要从以下四个角度进行了反驳:1.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A公司没有资金为员工缴纳社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A公司事实上有其他的经营收入,原告主张A公司没有资金为员工缴纳社保也不属实;3.部分员工社保未及时缴纳的情况,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称不上“紧急”,且事后也可以补缴;4.B公司事实上已每月固定向A公司社保账户中存入一定的资金,为A公司完成了员工社保缴纳。最终,法院支持了通诚所律师的观点。
由于该两起案件与A公司股东内部矛盾紧密相关,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通诚所律师对整个事件做了全盘考虑,防止本案的相关主张给委托人造成其他不利影响;另一方面,通诚所律师还向委托人提供了有关平息股东斗争、保护现任经营管理团队的正当利益、化解企业持续经营风险等相关建议,有利于委托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通诚所律师在公司法领域深耕多年,熟悉办理公司纠纷案件,对于处理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法律纠纷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特别擅长于“由点到面”,全面透析案情,为企业法人治理、内部争端、股权纠纷、控制权争议等相关事项提供系统、一揽子解决方案,而不仅限于“点到点”的“一城一池”之争。除此之外,通诚所律师擅长将非诉讼思维与诉讼思维结合,多维度地为企业提供风险化解服务,更好地促进企业规范法人治理和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黄烁晓 李炎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