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公司诉讼与合同纠纷法律适用专题讲座”的通知
时间: 2008-08-26 访问量:1,230
关于举办“公司诉讼与合同纠纷法律适用专题讲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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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法 学 会 文 件
中法培函[2008]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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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公司诉讼与合同纠纷
法律适用专题讲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新《公司法》、《破产法》的颁布实施,公司诉讼案件明显增多。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二) 法释〔2008〕6号后,规定(三)即将颁布实施。同时,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在紧张制定中,将于近期颁布实施。
为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共同探讨公司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合同审查机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风险,有效防范各种合同欺诈行为,经研究,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决定举办“公司诉讼与合同纠纷法律适用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将颁发40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各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人员。
二、主要内容
专题一:《公司法》与公司诉讼疑难案件法律适用
1、关于公司设立行为、公司出资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
2、关于公司机关会议决议瑕疵引发的民事纠纷
3、关于公司担保和转投资引发的民事纠纷
4、关于股东资格认定、股权转让引发的民事纠纷
5、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引发的民事纠纷
6、关于知情权和利润分配请求权引发的民事纠纷
7、关于公司僵局引发的民事纠纷
8、公司企业出售、兼并等案件审判与法律适用
9、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解读
专题二: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1、关于案件管辖
2、关于解散公司诉讼
3、关于公司清算及相关法律责任
专题三:《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主要问题评析
1、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签订;悬赏合同的成立;格式条款中合理方式认定;交易习惯认定;合同的批准和登记;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
2、关于合同的效力(格式条款的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3、关于合同的履行(代位权诉讼管辖;撤销权诉讼;债权转让的通知)
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抵销;提存成立与债务履行;合同解除)
5、关于违约责任(违约金的增加;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认定;违约金的适当减少)
专题四、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疑难问题处理
1、合同的法律适用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解读:法律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合同效力、代位权、撤销权、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请求权竞合
2、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次序与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3、如何判断合同成立、生效、有效、无效及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
4、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有关法律适用??法释〔2007〕14号
5、合同纠纷处理相关案例点评:法律行为效力;法律行为与代理;代理、诈骗;第三人履行、债务承担;合同解除;租赁等
专题五:合同订立、履行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与案例评析
1、合同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及案例评析(如:合同主体的审查、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的审查、双方约定是否实用的审查、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的审查、交易需要能否满足的审查)
2、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3、合同的风险管理及案例评析(主要内容有资信调查制度、会审评估制度、风险转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救济措施的制度等)
4、审查和管理国际商务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5、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风险防范
6、解决合同纠纷的新途径??敦促履约与和解转裁决
三、主讲专家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庆宝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
张雪?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合同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
何贵才 中国国际商会河北商会总法律顾问
四、时间、地点
2008年8月30日?9月1日 成都市(8月29日报到)
五、研讨费用与参加办法
参加研讨会的代表须交纳研讨费1680元/人。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 话:010?68573127
传 真:010?68577251
联系人:张 丽 13521433366
网址:zyl_78828@sohu.com
2.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邮 编:100034)
电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赵老师
六、特别声明
为维护社会诚信,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的培训项目均在中国法学会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其它单位使用带“中国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研讨班、论坛等,均属侵权行为。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http://www.cls.org.cn
附件:报名表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二○○八年七月
备注:此活动非广西律师协会组织,自愿参加,协会仅提供此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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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诉讼与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专题讲座报名表
备注:1、因名额有限,此表请尽快传真至:010?68577251;
2、此表复制有效,并保存本文件。 张 丽 1352143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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