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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区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律协〔2009〕29号)

时间: 2009-10-27      访问量:1,506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桂律协〔2009〕29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区执业律师
 
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全面落实广西律师协会2009年度工作计划,规范2009年度全区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我区律师的整体素质,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关于执业律师每年必需参加不少于40课时的继续教育的要求,广西律师协会结合广西律师的实际情况,将采取分期、分专题地组织全区执业律师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专职律师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为40课时。
  (二)兼职律师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为24课时。
  (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至65周岁以下(不含65周岁)的专职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的时间可减少为24课时。
  (四)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至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专、兼职律师只要求参加8课时。
  (五)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专、兼职律师,根据身体情况自愿选择听课,不作具体要求。
  (六)我区每名专、兼职律师必须参加至少1期由广西律师协会协会举办的“专、兼职律师集中专题培训班”。
  (七)我区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必须参加由广西律师协会举办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培训班”。未如期参加“律师事务所主任培训班”、没能完成该班培训任务的主任律师,广西律师协会将另行安排时间对其进行“补训”。
  (八)我区每名专、兼职律师必须参加至少2期广西律师协会举办的“业务讲座”。其中,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南宁市直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必须参加现场的“业务讲座”(即亲自到讲座现场听讲)。南宁市外的律师可视自身实际选择参加现场“业务讲座”或观看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统一刻录给各市律师协会的“业务讲座”视频光盘。
  各市律师协会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本市律师观看“业务讲座”视频录像的具体计划安排,并将组织实施观看情况报广西律师协会认可、备案。
  (九)律师报名参加任何培训班,在未经培训班主办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能迟到、早退、请假,不能报名后未经广西律师协会同意擅自缺席,不能未经广西律师协会同意擅自安排其他人员以参训律师名义参加培训。培训期间,有2次以上(含2次)迟到或早退情况的律师,或者发现有冒名顶替代替律师参训的,广西律师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如报名参训律师遇到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实在无法参加培训的,须向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广西律师协会同意后方可请假。
  二、计划安排
  (一)专、兼职律师集中专题培训班
  针对既往集中培训存在的不足,2009年的集中培训力求专题性、前瞻性强,内容紧扣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现状,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求,邀请全国知名的法学专家、高级法官、专业领域经验丰富的知名律师等授课。
2009年度专、兼职律师集中专题培训将举办三期(5月、8月、11月各一期),每期培训时间为2天,计为4次课即16课时,每期规模约1000人。
  (二)律师事务所主任培训班
  2009年的主任培训班将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一同举办,学习的重点是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职业纪律和执业规范教育、政治形势教育以及广西律师发展中如何克服律师事务所建设和业务瓶颈等。运用科学发展观理论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把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争取邀请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主任到场介绍经验。
  主任培训班于6月中旬举办,培训时间为2-3天,规模约350人,区内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参加。
  (三)业务讲座
  业务讲座是面向广大律师,容纳量较小、针对性较强的一项专业培训活动。根据律师在执业中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安排系列讲座。业务讲座将主要邀请资深律师以及法院、检察院等相关业务部门的专家来讲授。
  2009年业务讲座具体时间和内容安排尽量做到每个月都有安排,至少提前1个星期在“广西律师网”上公布。每期规模约80人。
  (四)巡回讲座
  巡回讲座是针对除南宁市外其他13个市的律师业务巡回讲座。广西律师协会将组织我区优秀律师团队赴各市举办业务讲座。刑事、民事这两大基础性业务的办案难点、执业技巧等方面的内容为巡回讲座的重点。
  2009年巡回讲座将举办四期,分别到各市举办讲座,每期讲座1-2天,具体时间和规模将与各市律师协会商量后确定。
  (五)各市律协组织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
  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市实际,组织本市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各市律师协会自行组织的律师培训计划(次数、时间、内容、规模)须报广西律师协会认可、备案,即可折算为相应课时。有条件的市律协可开设网络在线培训。
  (六)律师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业务培训
  凡满25名以上(含25名)专、兼职律师的事务所,或2个所联合起来满25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愿意自行组织业务培训的,经报广西律师协会同意后可组织实施。每次培训记录、参加人员的签到名单以及图像、视频资料律师事务所要妥善保存,并在每次培训结束后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作为年度考核时认定培训课时的依据。
  (七)各种律师论坛及研讨会
  为把各个时期的热点法律问题和各层次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放在更高的层次内进行比较深入研讨,把我区培训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将根据需要,联合协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研究确定主题,不定期举办各种律师论坛及研讨会。我区律师均可报名参加。
  三、课时计算和认定
  (一)参加培训满半天课程计为4课时。
  (二)律师事务所在2009年自行组织的业务培训最多可折算为8课时。具体计算办法:自行组织业务培训4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折算为4课时,自行组织培训8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折算为8课时。
  (三)市级律师协会在2009年开设的网络在线培训最多可折算为12课时,律师事  务所在2009年开设的网络在线培训最多可折算为6课时。具体计算方法:在线观看市级律师协会开设的网络课程的,每累计150分钟折算为4课时,每累计450分钟折算为12课时;在线观看律师事务所开设的网络课程的,每累计200分钟折算为4课时,每累计300分钟折算为6课时。
  市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开设网络在线培训的,须将参加在线培训人员名单和网络课程课件光盘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核对、备案。
  (四)凡参加司法部、全国律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包括区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举办的论坛、学术交流、研讨会、培训班,以及参加其他单位主办的全国或区域性业务培训班的,可按实际参加的时间认定为参加了相应课时的业务培训。
  (五)我区律师在《广西律师》杂志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主要为法学类论文)按论文字数的多少认定参加相应次数的业务培训。字数3000字可折抵4课时。
  (六)我区律师在职就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可不参加“业务讲座”,但必须要参加1期“专、兼职律师集中专题培训班”。
  (七)2010年1月是2009年广西律师业务培训课时认定时间。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培训记录统计律师参训课时,律师需向律协申请认定其他课时的,还需向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提交以下材料:参加各类学术交流、研讨会、培训班的律师需提交注明该律师姓名的会务发票(或住宿发票)或结业证书及会议材料;发表学术论文的需提交刊登了该论文的刊物原件;就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的需提交学生证原件及2009年其中一个学期的考试成绩证明。
  四、报名方法
  (一)2009年度凡参加各类培训班采取直接递交书面“报名申请表”或传真“报名申请表”的方式报名。
  (二)“业务讲座”安排表由律师自行上网查阅,律师视自身情况选择培训时间和内容。每期“业务讲座”开班,至少提前1个星期接受报名,额满为止。
  (三)其他各类培训安排将至少提前半个月时间公布在“广西律师网”(www.gxlawyer.com.cn)和“广西律师群”(QQ群号:38144666)上。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请各市律协、区直各所务必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每位律师,遵照执行。
  (二)请各市律协、区直各所认真组织好律师参加各类培训,确保完成2009年培训任务。
  (三)对于2009年培训任务完成的情况,广西律协将于2010年2月予以通报。没有完成规定年度培训学时要求的律师不能通过年度考核。
 
  联 系 人:刘  莹
  联系电话:(0771)5865220
  E-Mail:shmilsxn@hotmail.com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司法  律师  教育  管理  通知               
  抄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西区司法厅领导班子成员。
  抄送:广西区司法厅政治部、律管处,广西各市司法局公
        律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09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