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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委员召开2010年年会暨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实务研讨会

时间: 2011-01-05      访问量:1,209

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委员召开2010年年会
暨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实务研讨会
 
    2010年12月25-26日,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委员会召开2010年年会暨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实务研讨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处长杨伟、企业注册分局局长刘伟林、企业注册分局科长梁华红、广西律师协会副会长王锦意出席了本次会议。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委员会的委员及应邀参加会议的律师共41人参加了会议。
    王锦意副会长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指出公司业务委员会作为一个年轻的专业委员会,在成立至今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就取得了值得肯定的工作成绩,希望公司业务委员会在北部湾经济区建成且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能利用并抓住这个历史机遇,争取在未来一年里取得更大的成绩。
    25日下午召开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指引》论证会,由公司业务委员会李杰副主任主持。公司业务委员会袁公章主任首先就其拟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指引》的背景做了简要介绍,与会人员就该指引展开了热烈讨论。有的委员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公司股东向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转让股权时,应当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有的委员希望能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指引》中加入出现公司僵局后如何处理的条款,隐名股东身份认定、如何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等条款以及工会、党委、职代会的职能条款;还有委员提出,要灵活运用《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在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指引》时,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所处地位进行灵活修改,而不应当照本宣科。根据会议研讨的情况,袁公章主任总结说,章程是股东间利益博弈的结果,因此不能一概而论,目前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指引》尚不成熟,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考虑提交全区律师作为草拟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的参考资料。
26日上午召开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与工商登记实务研讨会,由袁公章主任主持。刘伟林局长应邀做了专题发言。他认为目前企业登记工作在操作层面的办法还比较滞后,因此一些问题就集中反映到了工商登记层面。主要包括:工商登记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问题;股权转让没有登记的法律效力的问题;隐名股东如何确认的问题;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的问题;有瑕疵的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法院在强制执行股权时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股东资格的继承权问题;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时如何适用的问题等。杨伟处长在随后的发言中指出,近两年来,广西各地工商部门在对公司注册、变更登记时,也注重实质审查(这是有法可依的),虽然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一些负担,但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希望律师在提供公司业务方面的法律服务时,向当事人做好说明,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袁公章主任提出了律师在工商登记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希望通过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的沟通交流,能够进一步提升律师们涉及工商登记实务方面的业务能力。
    与会人员围绕着刘伟林局长提出的问题及律师们在工商登记及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委员们认为,就工商登记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司变更材料的过程中,是需要进行一定的实质审查,以保障公司和股东的权利。建议广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可以借鉴深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做法,要求公司在提交变更登记材料时,附上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书或者公证处的公证文件,这样既可以做到预防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也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其他律师也纷纷就其在实务中遇到的一些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问题与刘伟林局长、杨伟处长、梁华红科长进行了深入探讨。
    此次会议具有极强的务实性,特别邀请工商登记机关专业人士参加会议,会议内容紧扣律师业务需要,有利开拓了参会律师的相关知识面,提升了参会律师的执业水平,同时加强了律师行业与工商登记机关的沟通交流,为双方日后的持续交流与协作开启了一个良好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