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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关于复工的法律与政策解读

时间: 2020-02-17      访问量:1,236

        前言: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如今疫情依然没有让大家喘一口气。白衣天使正在同新型冠状病毒展开较量的同时,企业和个人也都面临工资、房租、银行贷款利息等高额成本支出带来的巨大挑战。而今企业复工在即,广西自治区政府多举措保落实,发布了相关的通令,确保各类企业安全有序投入生产经营是关键。本文将围绕相关复工文件,对复工相关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一、“停产停工”的法律性质
         首先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已被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被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政府要求相关行业停产停业是有法律依据的。
         据此,各地政府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疫情传播情况,规定日期外另行规定复工、复产日期,属于各地政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和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的停工、停业、停产的决定,是合法的政府行为,任何单位、个人均应遵照执行。
如果违规提前复工,或会涉及行政违法,更甚者会涉及刑事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如提前复工违反报备制度,是具有主观恶意传播新冠病毒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本地相关的复工文件
         2020年2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指挥部第4号令(后附全文),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本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企业实行法人负责制,与当地人民政府签定复工疫情防控责任书;二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返岗、复工前,应该提前对公共场所和职工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消杀防疫;三是做好返岗、复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发现异常现象及时隔离观察、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四是降低人员密度;五是要求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六是减少或避免举办大中型会议、聚集性活动;七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推行分餐制;八是做好必要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等物资的配备;九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十是对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等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或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病毒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月8日南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告》(后附全文)。

        首先通告中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已开工企业和疫情防控必需的各类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产,并且细化各类企业的复工时间。第二,企业满足条件方可复工:一是防控机制到位;二是员工排查到位;三是设施物资到位;四是内部管理到位;五是清洁消毒到位;六是健康教育到位。第三,企业复工需要进行审批监管,具备备复工条件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设工程由企业或业主单位向联合审核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承诺书和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三、南宁市各行业关于复产复工的要求

        以南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告》为基础,笔者对其中主要的行业复产复工要求进行了收集与梳理,以下为要点提示:

企业类型

 

相关文件

复工时间、要求

审批程序

工业企业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我市工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南工信综[2020]38号)

企业按员工分批到岗原则实行错峰复工。

  2月10日,以本地员工为主、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的企业可安排全部人员到岗复工;以本地员工为主、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企业安排员工分批到岗复工,其中: 300-1000人企业,到岗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60 %; 1000人以上企业, 1000人以内部分到岗人数不超过600人,超出1000人以上部分到岗人数不超过30%。    

  2月17日,以本地员工为主、300-1000人企业可安排全部人员到岗复工; 1000人以上企业,继续实行员工分批到岗,超出1000人以上部分到岗人数不超过60 %。

      2月24日,全部企业可全员到岗复工。

      季节性生产企业和生产工艺要求连续生产的企业,按实际情况安排人员到岗。

      有特殊生产需要的企业和2019年7月1日之后的新投产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执行。

(一)各县区、开发区成立由经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集中办公、集中受理企业复工复产申请。

(二)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工业企业向联合审核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承诺书和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联合审核小组应当在2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委托联合审核小组与企业签订复工疫情防控责任书,向企业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并报市级工信部门备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鼓励使用网上报送方式。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

四、各县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要求每日汇总填报企业复工情况、复工企业员工健康信息,并通过网络在线填报,报市级工信部门备案。

服务业企业

南宁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工作导则的通知

南服办发》

〔2020〕5号

2月10日起,为企业和居民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的宾馆、餐饮企业(仅限提供送餐外供服务,不得设堂餐)和商贸流通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批发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复工。

2月15日起,为企业生产提供融资、科技咨询、企业管理的企业可以复工。即包括:各类金融行业企业,科技服务、检验检测,会计审计、法律、咨询评估、总部管理、租赁服务、广告业、资产价格评估、鉴定认定、仲裁服务、咨询招标,工业设计、文化创意、文化出版,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网络办公、线上办公。

2月20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可以复工。

暂缓复工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容易导致大规模人口集中集聚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包括经营性长途客运行业、家政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影院、剧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体育及健身机构,各类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

(一)采取承诺制申请复工。企业复工申请采取承诺制,向属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递交承诺书,并提交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疫情防控应急预案、食堂和公司宿舍防控措施方案(无食堂、无集体宿舍的不作要求),各县区、开发区联系人及方式附后。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于认为不符合复工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提出制止意见。

(二)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于递交承诺书复工的企业进行抽查,督促企业按照《通告》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对于员工较多的企业(超过50人以上),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委托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复工疫情防控责任书(由各县区、开发区根据疫情实际情况自行拟定)。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不满足复工基本条件、不递交复工承诺书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业。

(三)按时报送信息。各县区、开发区按要求每日汇总企业复工情况、复工企业员工健康信息

(四)商贸及流通企业、金融企业复工导则由市商务局、金融办另行制定发布。

 

建设工程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通知》

(一)2月10日起,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存在重大风险确需应急处置的建设工程可以复工。

(二)2月24日起,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复工。

(三)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和居家办公的优先复工。

 

本市各建设工程应结合实际,有序错峰复工、稳妥推进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疫情管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必须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疫情管控措施,严格实行开工、复工审核制度,具体审核工作流程如下:

(一)项目自查。各建设工程参建企业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复工要求开展复工前的全面自查,复工前做好供电、供水、空调设施和电气电路、危化品储存的安全检查。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如实填写《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表》和《建设工程复工条件检查表》,并通过住建行业各企业防疫工作情况系统,扫描二维码填报上传入场人员相关信息。

(二)复查和申请。疫情防控小组根据《建设工程复工条件检查表》的检查重点,对项目自查情况实施复查,签署复工意见。复查符合要求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提前向各县、城区、开发区的联合审核小组提出书面复工申请,并同时提交《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和附件

(三)审核。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由住建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的复工联合审核小组,负责复工审核工作。联合审核小组收到企业提交复工申请后,要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复工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开展现场情况核查,在2日内完成复工条件审核工作,并向企业反馈复工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由联合审核小组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合格一家复工一家。

 

金融行业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各类金融组织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复工营业工作导则的通知

》南金办〔2020〕11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经各县区、开发区成立的联合审核小组审核通过,2月15日起,我市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7+4”类地方金融组织可有序开展复工工作。

对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复工时间按其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但要接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开发区成立由金融主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集中办公、集中受理企业复工营业申请。

(二)具备复工营业条件的地方金融企业向联合审核小组提出申请(鼓励企业采用网上报送方式),提交书面承诺书,并提交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疫情防控应急预案、食堂和公司宿舍防控措施方案(无食堂、无集体宿舍的不作要求),各县区、开发区联系人及方式附后。联合审核小组应当在2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委托联合审核小组与企业签订复工疫情防控责任书,向企业或业主单位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并报市金融办备案。各县区、开发区对于认为不符合复工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提出制止意见。

(三)各县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复产、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业。

(四)各县区、开发区按要求每日汇总企业复工情况、复工企业员工健康信息


        后语:在这个艰难的时期,需要各行业同行协力,共同抗击大疫,各类企业安全有序投入生产经营是稳定经济的关键。严格遵照复工报备制度,明确防控、联动机制,保证物资储备到位,内部管理清洁消毒到位以及谨慎员工排查,是每一个企业应该全力做到的。细心严谨做好每一步,不远处必是春和景明,万抹暖阳生。


附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4号

附件二:南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告

本文由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张君律师团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