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广西律师提供商标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广西律师提供专利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 2012-12-26 访问量:2,324
桂律协〔2012〕149号
关于印发《广西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广西律师提供商标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广西律师提供专利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
为了提高广西律师知识产权业务水平,促进广西律师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广西律师协会委托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开展知识产权业务指引的草拟工作。
2011年7月,原知识产权委主任丁志利组织凌斌、崖立明两位副主任开始撰写广西律师知识产权业务操作指引,以期填补广西律师知识产权业务操作指引的空白。其中丁志利律师负责商标法律业务操作指引部分,凌斌律师负责专利诉讼业务操作指引部分,崖立明律师负责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部分。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至2011年9月中旬各部分的讨论稿均已完成。
丁志利律师负责的《广西律师提供商标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主要参考上海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标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草案2008)》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凌斌律师负责的《广西律师提供专利诉讼业务操作指引》根据2011年9月30日以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结合相关司法操作实践及上海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等地相关律师业务指引编写。
崖立明律师负责的《广西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主要是以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的版本为母本,参照了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承办著作权版权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版本,并查找相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资料,在此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理解、经验,修订而成。
经丁志利、凌斌、崖立明三位律师草拟上述三份指引初稿后,在2011年10月提交知识产权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并在2012年5月以通知形式征集全区律师意见后再次修改,在2012年9月8日经广西律师协会第五次会长办公会审阅通过,决定予以印发。
此三份业务指引历经一年多时间的努力最终完成,广西律师协会对参与制定这三个业务指引并为之付出辛勤劳动的撰稿律师、为三份业务指引提出宝贵意见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全体委员及其他律师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此三份业务指引参考了上海市律师协会、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等省份制定的相关业务指引,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律师协会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感谢!
现将《广西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广西律师提供商标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广西律师提供专利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印发,请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做好推广学习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
联 系 人:黄炜炼,联系方式:0771-5865329,邮箱:gxlxywb@126.com
广西律师协会
2012年12月19日
(本通知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www.gxlawyer.org.cn公文传输系统传输,除存档外不另行印发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