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所在位置:首页 > 律师诚信

律师诚信

关于给予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欧发波律师 公开谴责行业处分的通报

时间: 2022-07-28      访问量:13,049

桂律警示〔2022〕5号
被处分会员:欧发波,男,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910094699。
经查,欧发波律师原为柳州市检察院在职在编书记员,其离职后两年内分别在实习和执业期间参与了大量诉讼案件的代理工作,其行为构成违反检察院离任人员任职回避规定违规代理案件,且有9起案件其未在广西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自纠阶段主动申报,应从重处分。
因此,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一百零六条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广西律师协会于2022年4月22日给予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欧发波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现该处分已生效,予以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