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荣伟、刘琼、许倚铭等12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57期,2017.4.14)
时间: 2017-04-21 访问量:5,846
实习律师何荣伟,男,实习证号20011511110124,自2015年11月3日起进入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实习。现何荣伟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琼,女,实习证号20011512210152,自2015年12月23日起进入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刘琼同志实习期满,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许倚铭,男,实习证号20011509110102,自2015年9月23日起进入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现许倚铭同志实习期满,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诚,男,实习证号20011509110095,自2015年9月7日起进入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韦诚同志实习期满,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万星宇,男,实习证号20011510110118,自2015年10月22日起进入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现万星宇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谢小鸿,女,实习证号20011507210073,自2015年7月16日起进入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谢小鸿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程耀伟,男,实习证号20011512110136,自2015年12月9日起进入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现程耀伟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何庚珅,男,实习证号20011512110153,自2015年12月23日起进入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何庚珅同志实习期满,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吕明钦,男,实习证号20011412110159,自2014年12月30日起进入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吕明钦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劭,男,实习证号20011512110145,自2015年12月23日起进入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陈劭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艳艳,女,实习证号20011508210089,自2015年8月26日起进入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李艳艳同志实习期满,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志华,男,实习证号20011501110008,自2015年1月29日起进入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实习。现张志华同志实习期满,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西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4月14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2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