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进、李良民、陶国玲等十三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28期,2014.7.29)
时间: 2014-07-30 访问量:2,419
杨超进、李良民、陶国玲等十三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第28期,2014.7.29)
实习律师杨超进,男,实习证号20121207110011,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13年7月13日止在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超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良民,男,实习证号20121305110007,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在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富川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富川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良民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陶国玲,女,实习证号20151209210010,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1日止在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陶国玲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秋燕,女,实习证号20151305210007,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在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秋燕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卢贵成,男,实习证号20011205110048,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止在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卢贵成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何德建,男,实习证号20011207110095,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在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德建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许莹芳,女,实习证号20011207210094,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在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许莹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莫云云,女,实习证号20011306210048,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在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莫云云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爱美,男,实习证号20011205120045,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止在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爱美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佩兴,女,实习证号20011305210031,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在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佩兴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治赢,男,实习证号20011305110040,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在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治赢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徐 睿,女,实习证号20011206210081,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6月13日止在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徐睿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4年7月29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2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