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关于举办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培训班通知
时间: 2017-09-07 访问量:7,681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公司法在适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地方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要求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呼声越来越强烈。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至此完整全文终于正式发布,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里关于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决定举办“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培训班”,具体事项如下:
一、内容:
1.《解释》制定的背景和经过
2.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
(1)决议不成立之诉 (2)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
3.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
(1)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 (2)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
(3)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
情权
(4)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
(5)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
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
(1)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
(2)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边界和损害救济制度
(3)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实践争议
5.股东代表诉讼机制
二、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各
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董事长、监事会成员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
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各法律院系民商法教学研究有关人员。
三、时间、地点:
第一期10月13日——15日(13日全天报到) 青岛市
第二期10月20日——22日 (20日全天报到) 重庆市
第三期10月27日——29月(27日全天报到) 南宁市
第四期11月 3 日—— 5日( 3日全天报到) 深圳市
第五期11月 8 日——10日( 8日全天报到) 厦门市
四、授课老师:
拟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专家教授予以授课。
五、培训费用:
(经自治区律师协会协调参加南宁班培训费调整为980元/人。参加外省班培训费用不变)
198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
六、报名方法与联系人:
1.请参加者提前将报名表传真至会务组,会务组收到报名表后将以传真方
式提前七天发送报到通知,详细告知具体地点、乘车路线。
2.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 话:010-82795956
传 真:010-82795956
联系人:姜老师13552179604
3.备注:请各参会单位自制表格传真至会务组,表格请注明单位名称、
参会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单位传真号码及参会地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