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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时间: 2021-01-21 访问量:6,243
(经2020年12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充分履行监事会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根据本会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对于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应事先报经广西律师行业党委同意。
第五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本会章程和本规则等行业规范,坚持原则,明辨是非,严于律己、公正廉洁、勤勉尽责地履行监督职责,接受律师代表大会和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执行本会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职的情况;
(三)监督会费收取情况以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及律师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各类事项;
(五)监督本会开展的各类评优、推荐事项;
(六)选举、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七)向理事会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八)本会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若干名。
第八条 监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每届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九条 监事应当从广西区内执业十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本会监事不得兼任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条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决议;
(三)主持和处理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督促、检查监事的工作;
(五)代表监事会参与各种活动;
(六)本会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副监事长临时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的职责:
(一)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或接受监事长委托,承担具体监督工作;
(二)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三)认真执行监事会各项决议、决定,及时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四)其他应由监事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应在完成监事会指派工作的10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交由监事署名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协作,共同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六条 监事对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及决议、决定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主动向监事会辞职,否则可由监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监事表决的方式罢免监事长或副监事长。罢免由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出,监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生效。
罢免后的监事长、副监事长仍具有监事身份,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九条 为保障监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后应及时召开监事会进行补选。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安排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监事会(兼职)秘书。监事会秘书对监事会工作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的工作形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通过列席会议和提出监督意见等方式行使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监事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分工,可以列席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或活动。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确定承担具体监督工作的监事,并将确定的监事及监督工作范围通报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代表监事会对其分工范围内的监督事项行使监督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列席相关会议时,可以个人名义就会议议题发表监督意见或建议,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材料及说明。如需以监事会名义提出监督意见,应经监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监事遇有与本人或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的监督事项,应当主动向监事长申请回避。监事长发现以上事项,可以决定监事回避。监事长的回避,由监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监督本会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监督对象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相关规章制度情形的,应当经监事会会议决定提出监督意见:
(一)向相关人员发出监督意见函;
(二)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发出监督意见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建议调整负责重大专项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被监督对象收到监事会的监督意见后,应当按照监事会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答复;监事会认为答复未解决问题的,有权向广西律师行业党委或律师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律师对被监督对象履职情况的意见。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律师可以向监事会质询、了解监事会的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的议题和地点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时,可以委托副监事长代为召集、主持。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不能出席的,应事先请假。如有表决事项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受托监事接受委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两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规则。在监事会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表决事项作出赞成、弃权、反对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对监事会的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入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者纪要,应当由监事长签名确认,全体监事应遵守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