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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区直律师事务所推荐评选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6-03-15      访问量:2,416

桂司法援〔2016〕4号



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新贡献,司法部决定开展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根据《司法部关于评选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司发通〔2016〕8号)要求,现就做好区直律师事务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推荐评选范围为区直律师事务所。

       先进个人的推荐评选范围为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律师事务所评选条件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作出表率;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服务困难群众,有效促进社会和谐,成绩显著,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引导本所律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恪守诚实信用,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依规执业,管理规范,切实履行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职责。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宣传、咨询、律师值班等工作,采取措施鼓励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3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量不断增长,受援人满意率高,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二)先进个人

       律师评选条件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忠于宪法和法律,努力践行为民服务宗旨,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热爱法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维护社会稳定;恪守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行为规范;精通法律,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尽职尽责。接受指派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效果良好或日常办案数量较多,多次参加值班工作,受到各方好评;积极参与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

三、名额分配

       根据司法部分配给广西的表彰名额及其分类比例要求,经研究决定,区直律师事务所此次推荐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各为3个(名),具体采取差额自荐方式进行。原则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自荐对象不在同一单位产生,即律师事务所如自荐为先进集体则不再推荐先进个人,一个律师事务所只限推荐一名先进个人。

四、推荐办法

       各区直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评选条件和程序,组织本所开展表彰项目的评选、考核、推荐和自荐工作。推荐或自荐名单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形成自荐或推荐报告、审批表(见附件1. 附件2),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上述推荐或自荐材料各一式三份,于2016年3月21日上午下班前报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电子版发至gxfy1997@163.com。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直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表彰工作,按照评选表彰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时保质完成推荐、自荐工作。

(二)严格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增强推荐工作透明度、参与度,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推荐、自荐质量。

联系人:黄昱翚  莫振华  电话(传真):0771-5887064

地址: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1号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邮编:530022





                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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