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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对我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落实情况的调研工作

时间: 2009-05-18      访问量:969

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对我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落实情况的调研工作

  2008 61 实施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作了新的规定。为了客观、全面地了解我区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贯彻落实情况,落实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桂政法函(20098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温卡华书记的批示,为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协调有关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我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等制度提供相应的参考依据,自治区司法厅和广西律师协会组织实施了对我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落实情况的调研工作。

 自治区司法厅和广西律师协会积极开展工作,先后下发桂司通(200944号、桂司通(200958号和桂司通(200964号三份通知具体部署调研工作要求,其中桂司通(200958号由自治区司法厅起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行文下发,将调研工作方案和调研提纲完整、及时地下发到各个接受调研的基层单位,将调研准备工作落到实处。

2009 518 26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抽调人员组成4个调研工作小组分赴全区14个市进行调研。各调研小组在各市通过多种调研形式结合的方式开展调研工作,掌握了第一手数据,基本了解我区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贯彻落实情况。

调研组累计下发《我区律师在刑事诉讼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落实情况调查问卷》六百余份,针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等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逐一考校;在全区各市组织召开由调研组和相关人员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很多地市高度重视本次调研工作,由本市政法委牵头、司法局具体承办,公检法司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全部到场积极参与座谈会,并在会上交流各部门对实施《律师法》的做法和意见;还在各市都走访了若干接受调研的基层单位。接受调研的基层单位主要为各市县基层看守所、拘留所等。部分接受调研的基层单位相对较为偏远,例如三江看守所、龙胜看守所。

通过在基层单位的调研工作,调研组掌握了基层执法单位执行《律师法》相关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也为之后的总结落实工作做好了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