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11年度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2-01-19 访问量:763
桂律协[2012]5号
关于做好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11年度
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决定从
一、 收费时间
二、 收费标准及对象
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收费对象:在广西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缴纳个人会费(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除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公职律师执业机构缴纳团体会费(各级法律援助中心除外)。
三、收费方式
以执业机构为单位,统一收取本执业机构团体会费和律师个人会费,通过银行电汇或转账的方式汇入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开户银行:南宁市建行民族大道东支行,账号:45001604653050701557),不接受现金缴款的方式。银行凭单上注明执业机构名称。
四、有关注意事项
1、缴纳会费的律师范围为
2、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领取执业证之日起至
3、自治区内转所律师按分段计费的方法缴纳会费。分别先按转出所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在转出所结清转出前会费,再按转入所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在转入所缴纳转入后会费。
4、调出(入)本自治区执业的律师需缴纳调出(入)前(后)的个人会费。不足15天的免缴当月会费,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5、已办理歇业的律师,按月缴纳歇业前会费。不足15天的免缴当月会费,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6、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含个人所),以执业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次月开始按其执业所在地团体会费标准,按月计算缴纳团体会费。
7、确有实际困难需申请减免会费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未获得批准前,仍须按照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缴纳会费。日后获得批准的,已缴纳的会费,抵减下一年度会费。
8、经核实历年多缴纳会费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多缴纳的会费可抵减2011年度会费,历年少缴纳的会费需补缴纳。
9、各市律师事务所将《缴纳2011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在
10、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上广西律师协会网站http://www.gxlawyer.org.cn下载。
11、往年类似问题处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联系人:黄宇莹,电话:0771-5870185(兼传真),电子邮箱:hyy103620@163.com;
请各市律师协会协助自治区律师协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督促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抄送: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计财装备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秘处
(共印39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