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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保昌、邱婷、卢贞等十三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26期,2014.6.30)

时间: 2014-06-30      访问量:2,004

钟保昌、邱婷、卢贞等十三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第26期,2014.6.30
    实习律师钟保昌,男,实习证号20121205110007,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在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钟保昌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邱  婷,女,实习证号20111301210001,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在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邱婷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卢 贞,女,实习证号20121205210006,自2012年5月13日起至2013年5月13日止在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卢贞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英波,男,实习证号20011208110108,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在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英波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凤珍,女,实习证号200111205210064,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在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凤珍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小瑜,女,实习证号20011209210125,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在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小瑜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邓  攀,男,实习证号20011205110041,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止在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邓攀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岑俐俐,女,实习证号20011205210055,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5月15日止在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岑俐俐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赵法杏,女,实习证号20011305210030,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在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赵法杏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何  冠,女,实习证号20011304210021,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在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冠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  雯,女,实习证号20011208210112,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在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雯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彭臣概,男,实习证号20011205110037,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3年5月7日止在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彭臣概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祯慧,男,实习证号20011111110108,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2年11月29日止在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祯慧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4年6月27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3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