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品行审查委员会成员和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时间: 2011-04-26 访问量:786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桂律协〔2011〕34号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品行审查委员会成员
和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满足实习管理工作需求,充实实习管理工作队伍,广西律师协会于即日起开展品行审查委员会和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时间和计划
推荐工作由本通知发布即日起开始,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计划推荐广西律师协会品行审查委员会执业律师代表5名,广西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委员会执业律师代表30名。
二、推荐条件
(一) 执业律师担任品行审查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1.道德品行良好,同时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
2.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0年以上,无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记录;
3.热心律师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4.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作为执业律师代表的品行审查委员会成员由广西律师协会申执委从全区执业律师中选任,任期5年,可以连任。
(二)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1.道德品行良好,同时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
2.具备高级律师职称(即二级律师以上职称)或者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执业10年以上);
3.公正廉洁,热心律师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4.连续5年无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记录;
5.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与委员会的工作。
作为执业律师代表的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广西律师协会申执委从全区执业律师中选任,任期5年,可以连任。
三、推荐程序
(一)推荐执业律师代表作为品行审查委员会成员的程序:
1.个人自荐或组织推荐(自荐表、推荐表见附件);
2.广西律师协会申执委办公室作出复核意见,提交广西律师协会申执委审议;
3.广西律师协会申执委表决通过。
(二)推荐执业律师代表作为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的程序:
1.个人自荐或组织推荐(自荐表、推荐表见附件);
2.广西律师协会申执委办公室作出复核意见,提交广西律师协会申执委审议;
3.广西律师协会申执委表决通过。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深入动员,鼓励符合条件的律师积极报名,进一步激发律师参与协会事务的热情,为做好我区实习人员管理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二)广西律师协会在落实推荐选拔工作任务的同时,建立相应的律师志愿参与协会事务候选人备用库。纳入备用库的律师可以在今后重新推荐时优选入选。
(三)推荐工作结束后,广西律师协会对拟选用名单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www.gxlawyer.org.cn)上进行公示。
联系人:刘莹、徐柳萍
联系电话:0771-5865220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通知仅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发布,除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主题词:司法 推荐 成员 通知
抄送: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1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