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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名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6-07-02      访问量:6,746

桂律协〔2026〕32号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执业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规则》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发挥委员会职能作用,加强律师队伍管理与服务,推动专业研讨与业务交流,经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请广西律师行业党委、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审议,并经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决定对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含主任、副主任、委员,下同)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一)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在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研究、拟定、审查有关广西律师行业发展及律师行业管理有关事务、制度的专门工作机构,旨在发挥会员参与行业管理的积极性,促进行业自律管理,实现广西律师行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共设置15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律师行业党建与律师行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律师行业发展与市律师协会建设指导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律师行业人工智能建设委员会,财务与律师服务收费指导委员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复查委员会,律师教育委员会,实习人员管理考核委员会,宣传与文体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公职、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
        (二)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在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开展律师业务理论研究及业务经验交流、拟定律师业务规范、对从事不同法律业务的律师进行指导的专业机构,旨在发挥行业引领作用、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业务领域、提高业务水平,促进广西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广西律师行业整体优化。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共设置23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刑法专业委员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民事专业委员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东盟法律专业委员会,涉外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金融、证券与保险专业委员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乡村振兴法律专业委员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法律专业委员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法律专业委员会。
        二、专门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条件
        (一)组成人员。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内执业律师(含专职、兼职、法援、公职、公司律师)担任。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5人,委员若干名,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原则上每个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0人,不超过40人。
        (二)基本条件
        1.申报专门委员会委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执业三年以上;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近三年未受过党纪处分、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热心律师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
        2.申报专业委员会委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执业三年以上;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近三年未受过党纪处分、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办理过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过相关专业领域的文章。
        3.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1)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除具备以上条件外,需为执业五年以上、在律师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执业律师。主任原则上应为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监事不得兼任专门专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除具备以上条件外,需为执业五年以上、在本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执业律师。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监事不得兼任专门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申报材料
         (一)《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
        (二)自愿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委员会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等的承诺书,承诺书须申报人员本人签名并加盖所在律师执业机构公章。
         (三)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的律师,还需提交本人办理的相关专业的案例(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关键页等)、本人出版的著作(标注作者姓名的著作封面)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专业文章(期刊封面、目录及正文首页)扫描件。申请加入专门委员会的律师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四、申报及评选程序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申报采取律师自愿申报和律师执业机构、各级律师协会审核推荐的方式进行。
        (一)律师提交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内执业律师(含专职、兼职、法援、公职、公司律师)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自愿申请加入相关专门专业委员会,并按要求准备材料,通过所在律师执业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报送所属律师协会。
        (二)律师执业机构、法律援助中心出具推荐意见。各律师执业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汇总本单位律师申报材料,同意推荐的在《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相应位置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名情况汇总表》(附件1)及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所属律师协会。
        (三)各级律师协会出具审核意见。各级律师协会对辖下律师执业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推荐的名单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同意推荐的在《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相应位置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统一为推荐对象出具近三年无行政处罚、行业处分证明,连同《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名情况汇总表》(附件1)及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
        (四)会议审议。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成立遴选小组,负责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提名工作。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广西律师行业党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监事会对遴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五)名单公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会长办公会、广西律师行业党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后将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公布。
        五、报送时间及要求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执业机构请于2026年7月17日前将附件1、附件2的word版及pdf扫描件,申报人员近三年无行政处罚、行业处分证明(区直律师执业机构申报人员近三年无行政处罚、行业处分证明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出具,无需单独申请)及其他申报材料的pdf扫描件发送至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业务部邮箱(gxlxywb@126.com),邮件主题注明“XX市律师协会/XX律师事务所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报名”。
        六、有关事项
        (一)积极组织并严格审核。请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执业机构认真做好组织报名工作,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律师申报,并把好入口关,确保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热心律师事业的律师加入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
        (二)律师可任职的委员会数量。原则上1名律师最多可以加入2个委员会,已担任1个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律师,不能同时兼任另一个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同一律师执业机构在同一委员会任职的律师人数不得超过2名(含本数),但执业律师人数超过30名(含本数)的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增加,但最多不能超过4名。
        (三)委员会任期。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第十届广西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如需继续担任原所在委员会委员或改任其他委员会委员的,均须按照报名通知要求重新提交材料。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业务部。
        联系人:何洋、曾嵘、郭金露,联系电话:0771-5865329。
        附件:1.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名情况汇总表
                   2.第十一届广西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名登记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设置方案
                   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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