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08中国民商事审判论坛(广东)年会的邀请函
时间: 2008-05-24 访问量:1,708
中国法学会文件
中法培函[2008]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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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08中国民商事审判论坛
(广东)年会的邀请函
(广东)年会的邀请函
尊敬的各位嘉宾:
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事执行工作改革,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绝大部分围绕着债权而展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要求执行的大部分是债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措施,表现形式为现金、存款、动产和不动产外,其属性也是债权。然而我国目前既无完备统一的债法,也无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在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上,现行法律规范作了一些笼统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对缓解“执行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因仅能执行到期债权,且在许多方面尚不完善,致使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执行较乱。
如何进一步完善债权执行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是当前民事执行工作中一个亟需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为正确理解“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深入探讨债权执行制度完善和债权执行程序中的热点问题,公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在广东省律师协会和广东省法学会等单位的大力协助下,将共同举办以“债权执行制度完善与和谐社会建设”为主题的“2008中国民商事审判论坛(广东)年会”。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以及地方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将应邀参加,就民事执行工作的热点、前沿问题进行前瞻性的研讨和交流。我们诚挚邀请业内人士莅临本次论坛!现将论坛具体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08年7月19日?20日(7月18日全天报到)。
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具体场所另行通知)。
二、论坛主题
债权执行制度完善与和谐社会建设。
三、主要议题
(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债权执行制度的完善
(二)执行和解与和谐社会
(三)到期债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执行程序中物权和债权的转换
执行到期债权的限制
到期债权的举证
执行异议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
执行中的司法救济
执行效力的扩张
债权转让中的执行问题
执行债权的变现与损失防止
代位执行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私权凭证执行
民诉法第63条贯彻中的问题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若干问题
四、拟邀请的演讲嘉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 姚 红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 陈桂明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原副主任 葛行军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法官 赵晋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刘年夫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 张 健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博士 谭秋桂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其他省市法院的有关负责人。
五、邀请参加对象
有关省市人民法院从事民事执行工作的主管院长及法官;人民检察院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地方金融主管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各地律师事务所办理民事案件的律师;各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科研人员。
六、活动方式
嘉宾主题演讲;专场研讨、交流;联谊酒会。
七、报名办法
1、请参加者将报名回执表传真至会务组,会务组收到报名回执表后将确认参会者资格并另行发送《报到通知》,告知具体接待安排事项。请参加者尽量在2008年6月30日前报名,以便会务安排。
2、欢迎参加者提交与主题和议题相关的论文,并在2008年6月30日前以电子版方式发送到 hxc@hxc.org.cn。请务必随附您的详细情况介绍,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称、专业、年龄、通信地址、E-mail信箱、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等,以确保随时与您联系。论坛组委会将汇集的论文印刷成册发送会议代表,会后选择部分优秀论文和发言内容编入《中国民商事审判论坛》会刊。
3、会务费:每人1650元(含资料费、专家演讲费、场地费、会议午餐费)。住宿费另交。
4、欢迎地方法院、检察院、司法、法学会、法官协会、律师协会和金融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参加论坛活动。
5、论坛由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承办。
八、联系方式
1、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邮编:100034
网 址: http://www.cls.org.cn
电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赵老师
2、会务组的报名电话和传真:
网 址: http://www.clt.net.cn
电 话:010-62313033 62314538 13120003983
传 真:010-62328188
联系人:项以结 王 婷
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事执行工作改革,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绝大部分围绕着债权而展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要求执行的大部分是债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措施,表现形式为现金、存款、动产和不动产外,其属性也是债权。然而我国目前既无完备统一的债法,也无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在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上,现行法律规范作了一些笼统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对缓解“执行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因仅能执行到期债权,且在许多方面尚不完善,致使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执行较乱。
如何进一步完善债权执行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是当前民事执行工作中一个亟需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为正确理解“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深入探讨债权执行制度完善和债权执行程序中的热点问题,公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在广东省律师协会和广东省法学会等单位的大力协助下,将共同举办以“债权执行制度完善与和谐社会建设”为主题的“2008中国民商事审判论坛(广东)年会”。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以及地方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将应邀参加,就民事执行工作的热点、前沿问题进行前瞻性的研讨和交流。我们诚挚邀请业内人士莅临本次论坛!现将论坛具体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08年7月19日?20日(7月18日全天报到)。
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具体场所另行通知)。
二、论坛主题
债权执行制度完善与和谐社会建设。
三、主要议题
(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债权执行制度的完善
(二)执行和解与和谐社会
(三)到期债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执行程序中物权和债权的转换
执行到期债权的限制
到期债权的举证
执行异议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
执行中的司法救济
执行效力的扩张
债权转让中的执行问题
执行债权的变现与损失防止
代位执行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私权凭证执行
民诉法第63条贯彻中的问题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若干问题
四、拟邀请的演讲嘉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 姚 红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 陈桂明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原副主任 葛行军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法官 赵晋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刘年夫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 张 健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博士 谭秋桂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其他省市法院的有关负责人。
五、邀请参加对象
有关省市人民法院从事民事执行工作的主管院长及法官;人民检察院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地方金融主管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各地律师事务所办理民事案件的律师;各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科研人员。
六、活动方式
嘉宾主题演讲;专场研讨、交流;联谊酒会。
七、报名办法
1、请参加者将报名回执表传真至会务组,会务组收到报名回执表后将确认参会者资格并另行发送《报到通知》,告知具体接待安排事项。请参加者尽量在2008年6月30日前报名,以便会务安排。
2、欢迎参加者提交与主题和议题相关的论文,并在2008年6月30日前以电子版方式发送到 hxc@hxc.org.cn。请务必随附您的详细情况介绍,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称、专业、年龄、通信地址、E-mail信箱、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等,以确保随时与您联系。论坛组委会将汇集的论文印刷成册发送会议代表,会后选择部分优秀论文和发言内容编入《中国民商事审判论坛》会刊。
3、会务费:每人1650元(含资料费、专家演讲费、场地费、会议午餐费)。住宿费另交。
4、欢迎地方法院、检察院、司法、法学会、法官协会、律师协会和金融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参加论坛活动。
5、论坛由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承办。
八、联系方式
1、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邮编:100034
网 址: http://www.cls.org.cn
电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赵老师
2、会务组的报名电话和传真:
网 址: http://www.clt.net.cn
电 话:010-62313033 62314538 13120003983
传 真:010-62328188
联系人:项以结 王 婷
中 国 法 学 会 培 训 中 心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报 名 回 执 表
本表可复制、复印,请填写无误后传真至:010-62328188,魏萍 收
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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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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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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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预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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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人标准间
间 或 □床位
个 或 □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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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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