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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爱枝、陆玉湘、卢小琴等40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结果公告(广西律师协会,2011.7.4.)

时间: 2011-07-04      访问量:1,719

    实习人员朱爱枝,男,实习证号20121006110005,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11年6月6日止在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朱爱枝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陆玉湘,女,实习证号20111004210006,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在广西归顺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归顺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陆玉湘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卢小琴,女,实习证号20011005210043,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1年5月22日止在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卢小琴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黄  璨,女,实习证号20011004210015,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在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璨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徐柱万,男,实习证号20011005110073,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11年5月29日止在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徐柱万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梁春艳,女,实习证号20011005210036,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1年5月7日止在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春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梁文标,男,实习证号20011005110062,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11年5月29日止在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文标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赵梓辰,女,实习证号20011005210024,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在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赵梓辰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胡礼艳,女,实习证号20011005210020,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11年5月4日止在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胡礼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陈振宇,男,实习证号20011006110091,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止在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振宇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杨柳萍,女,实习证号20011006210085,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止在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柳萍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毛庆杰,男,实习证号20011005110041,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11年5月22日止在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毛庆杰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赵彬彬,男,实习证号20011006110076,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1年6月3日止在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赵彬彬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廖可军,男,实习证号20011006110079,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1年6月3日止在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廖可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徐纯志,男,实习证号20011006110080,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1年6月3日止在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徐纯志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黄  慧,女,实习证号20011005210013,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在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慧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林婷婷,女,实习证号20011005210058,自2010年5月30日起至2011年5月29日止在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林婷婷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闫  茜,女,实习证号20011005210034,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1年5月7日止在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闫茜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邹庆林,男,实习证号20011005110017,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在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邹庆林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王清水,男,实习证号20011004110011,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11年4月24日止在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清水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潘剑新,男,实习证号20111004110005,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1年4月29日止在广西崇天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崇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潘剑新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张  石,男,实习证号20061005110009,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1年5月11日止在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唐业光,男,实习证号20061005110018,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5月19日止在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唐业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甘清华,男,实习证号20061005110017,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5月19日止在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甘清华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梁  斌,男,实习证号20061005110003,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9日止在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斌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王  磊,男,实习证号20061005110007,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9日止在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磊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李巨蓓,女,实习证号20061005210006,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9日止在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巨蓓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苏健华,男,实习证号20061005110005,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9日止在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苏健华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陈芝德,男,实习证号20061005110002,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1年5月5日止在广西顺应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顺应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芝德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胡新毅,男,实习证号20011005110040,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1年5月22日止在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胡新毅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韦成含,男,实习证号20111004110003 ,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6日止在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成含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关  浩,男,实习证号20111005110013,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1年5月13日止在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关浩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黄荣高,男,实习证号20111005110011,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1年5月7日止在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荣高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谭  涛,男,实习证号20111005110018,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1年5月28日止在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谭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凌  飞,男,实习证号20111005110017,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在广西隆葆春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隆葆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凌飞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何承宣,男,实习证号20111005110010,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1年5月7日止在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承宣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黄成春,男,实习证号20111005120014,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1年5月13日止在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成春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刘  毅,女,实习证号20111005210016,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在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毅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黄晋宁,男,实习证号20111005110009,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1年5月6日止在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晋宁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刘明星,男,实习证号20011005110055,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1年5月22日止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明星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8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6月30日和7月1日对上述40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40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40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1年7月14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