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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

时间: 2020-06-04      访问量:2,315

        六月,骄阳映照出天的蓝,明媚而广袤,一如无边的画卷。六月,是童年的摇篮与梦想,是孩子们的节日。为此,在六月期间,广西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精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分析或者法律研讨等形式在“青春有法,护‘未’成长”专栏推出,帮助未成年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用法律的光芒照亮未成年人前行的道路。

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

        生老病死,人之常事。一个家庭,逝者已驾鹤云游,徒留后人睹物思人;生者本应相互扶持,和睦相处,其乐融融,以慰藉先人在天之灵。但是,现实有的时候让人出其不意。最近,笔者就代理了一起因遗产争夺而引发的法定继承纠纷的案件,其中本案中涉及一个关键事实的效力认定,那就是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的认定。

        基本案件事实

        大周与小雅结婚后于2000年生育婚生女儿小周。不久,大周与小雅离婚,后于2010年与大田结婚。大周与大田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一同居住在大周的父母家。至2012年,大周与大田共同向大周的母亲老刘及其他亲属借款买房。支付完房款后,2012年底大周不幸因公逝世,遗留所购房产尚未分割。2013年某一天,老刘委托其大儿媳叶子催促大田归还购房借款。大田向叶子提出要求,以小周、老刘放弃继承大周遗留房产作为其偿还购房借款的交换条件。为及时收回欠款,叶子无奈之下,既未将此事告知老刘,也未征得老刘的同意,便自己手写了一份内容大概为“老刘自愿放弃继承大周遗留房产”的个人声明,大田拿到声明后即刻将应偿还给老刘相应购房借款交给叶子;同日,大田拿着该份声明又找到小周的生母小雅,以同样的要求让小雅在空白处手写一份内容大概为“小周自愿放弃继承大周遗留房产”的个人声明。事后,小雅未将此事告知小周。现大田将老刘和小周告上法庭,主张自己对大周遗留的房产享有完全所有权,因老刘和小周声明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而不予对其二人进行遗产分割。

        案件分析

        本案中,小周是否还能继承大周遗留的房产,取决于小周的这份被他人代书的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是否有效。

        1.小雅是小周的法定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本案中,小周于2000年出生,系小雅与已故大周的婚生女,即小雅系小周的母亲。至2013年,小周刚刚年满13周岁,其属于没有独立、稳定的经济收入的未成年人,即小周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雅依法是小周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

        2.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否则该代理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鉴于前述分析,既然小雅是小周的法定代理人,那么关于小周继承大周遗产的事宜,小雅代理小周放弃大周遗留房产的继承权,该行为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小周的利益,小雅代理小周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无效。因此,小周依然是大周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对大周遗留的遗产进行继承。

        这是一个再寻常不过的故事,法律规则就像一把尺子,去衡量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偏不倚。恰恰是这份渗透生活点点滴滴的公正,才让我们每一个孩子感受到雨露的呵护与滋养,在阳光中茁壮成长。

来源: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

作者:黄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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