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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生产医院过错 法援律师依法维权获赔偿

时间: 2017-02-20      访问量:1,298

       2013年12月22日,原告孔某母亲林某到某卫生院分娩,次日医院进行胎头吸引生产下孔某,造成孔某新生儿脑损伤。原告后转入县某医院、市某医院治疗。2014年9月贺州市医学会认定卫生院负主要责任、二级丁等医疗事故,2014年12月广西医学会认定中心卫生院负70%责任、二级乙等医疗事故。2015年1月8日,原告代理人向富川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该中心的周正福、林乔峰律师为原告诉讼代理人,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及查看相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建议原告法定代理人进行医疗损害纠纷进行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某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孔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4560.10。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医疗事故纠纷还是医疗损害纠纷及责任分配,援助律师根据实际情况,以医疗损害纠纷进行诉讼,为原告进行下一阶段的诉讼提供了保障,最大程度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贺州市律师协会谢泽佩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