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全区律师2011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2-02-23 访问量:1,023
桂律协〔2012〕18号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全区律师
2011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机构: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全区律师2011年度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均应参加本次年度考核。
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3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
(一)获准执业不满3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暂停执业超过6个月的。
二、考核主体
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各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
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各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和等次初评工作。
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律师(含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广西律师协会负责对全区律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负责区直律师(含区直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时间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
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工作安排确定本市律师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的具体时间。各市律师协会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本市律师年度考核的汇总情况报广西律师协会。
区直律师提交材料的时间为2012年2月23-29日。
四、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及律师花名册(律师事务所提供,见附件3、4律师事务所版)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
2.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3.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4.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提交培训登录册);
5.自治区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兼职律师另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同意参加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提交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其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工作以及本单位同意其继续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证明。
(二)各市律师协会报备应提交的材料
1.本市律师年度考核的情况报告
2.本市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3律师协会版)
3.本市律师花名册(附件4)
五、公示及备案
各市律师协会在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未建立网站的律师协会,应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的电子版报广西律师协会会员部,通过广西律师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被考核律师对律师协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公示结束后,各市律师协会应于3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及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六、其他事项
(一)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及评定标准、考核程序、暂缓年度考核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的要求执行。
(二)各市律师协会要切实履行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的法定职责,把考核工作列为阶段性的重点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要加强《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学习;要严格按照《规则》和《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考评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三)对年度考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联系广西律师协会会员部。联系电话:07715849110,电子邮箱:
gxlxhyb@126.com
。
附件:
广西律师协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