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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审批事项最新流程的修改说明及最新表格下载

时间: 2014-03-04      访问量:8,732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第一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3 号)要求,我厅将新修改后的审批流程予以公布,本次公布的办事工作规范按照依法、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旨在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办事群众。其中,律师审批事项的修改内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2012年司法部修正后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对分所设立及涉及分所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相应增补和修改,以及重新明确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
    (二)根据准入规范、变更从简的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此项工作主要针对四类材料:一是对于部分要求笼统、规定模糊的材料进一步做出详细的补充说明,例如对证明材料的证明时效进行补充规定等;二是针对一些已发生情势变更的材料进行修正,如,根据公安系统取消办理暂住证转为办理居住证的要求,异地执业律师须提交暂住证复印件的材料要求改为提交居住证复印件;三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工作需要,对一些材料的规范提出具体要求,如明确《律师执业登记表》的填表要求、对执业律师的人事档案保管地做出明确规定等;四是对部分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删减的材料进行简化,如对于已经准入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等相关申请事项,减少无职业证明、档案托管证明等证明性质的材料。
    (三)压缩办事时限,本厅实施的审批事项大部分办事时限由12天缩短为9天。
自治区司法厅窗口负责对本次公布的新流程进行解释,咨询电话:5595614, 559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