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规则背景下法律服务
时间: 2025-03-24 访问量:139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证明 税则归类改变 区域累计规则
摘 要:文章总结了RCEP原产地规则四大亮点,如灵活多样的判断标准,原产地要素累计,原产地声明和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等,最后提出RCEP原产地规则项下法律服务的思路。
前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由东盟十国于2012年发起,成员还包括 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国,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 2022年1月1日生效。这个自贸协定覆盖全球人口超 30%,GDP总量占全球29.3%,贸易总额占全球27.4%,是世界上参与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贸协定,我国的经济规模占据一半以上。协议规定,通过10年左右时间,逐步将90%以上产品的关税降为零。经过三年的发展,区域内已在汽车、石化、机械、电子、纺织、能矿产品、农副产品加工等领域形成了紧密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关系,内部贸易繁荣。
在协定实施过程中,享受关税减免待遇的前提是具有自贸协定原产资格,即具有原产地证明,这是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的有效凭证,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
原产地是指货物的生产、采集、饲养、提取、加工、制造所在国家或地区。原产地规则,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认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归属是协定的基础,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前者是针对产品出口时获得他国进口优惠税率待遇,称为“出口原产地规则”。后者是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它贸易政策,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给予与关税优惠无关的各种贸易措施,如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原产地标记、贸易统计和政府采购等,其结果是确认普通税率或惩罚性关税的适用,也称为进口原产地规则。
RCEP原产地规则解析
在RCEP协议第三章,用35条篇幅对原产地规则进行了规定,包括原产地实体性认定规则和原产地签证操作程序规则。
一、原产地实体性认定规则
原产货物认定,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即可:1.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在一个缔约方完成;2.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产材料生产;3.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绝对获得情形,即“完全获得或者生产货物”,有十种情形,包括种植、采集、饲养、采掘、制造等,仅在一个缔约方完成的货物。相对获得情形,即“完全从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指在最终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所有原材料和零部件都获得RCEP成员国原产资格。那些从一国以外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必须在缔约方经过充分加工而发生实质性改变,形成一个取得原产地资格的中间材料,这样再加工成的货物视为原产地货物。有条件获得的情形,即对于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的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CTC)、区域价值成分(RVC)或者制造加工工序(CR)要求,根据类别规定分别适用单一标准或该两项或两项以上组成的选择性标准来判断。对于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RVC值,以40%为标准,高于这个值,该货物具有RCEP原产货物资格。税则改变问题较为繁琐,在此不深入阐述。
协定有“原产地规则”补充规则。是将自贸区看作整体,将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者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对待而对其价值累计计算,若RVC值不低于40%就视为该货物获得原产资格。“微小加工和处理规则”是指货物仅仅经过列举的简单操作就满足了附件一中所列的实质性改变标准,那么仍然不能认为获得原产资格。“微小含量规则”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一部分非原产材料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认为原产货物,但只要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价值或者重量占比不超过10%,该货物仍然享有原产资格。
二、原产地签证与享惠操作程序规则
1.原产地证明,系指进口商对进口货物通关时提供的证明进口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申请享受关税减让的凭证,包括:原产地证书: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已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船前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目前,我国签证机构为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
原产地声明:指海关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的企业,即“经核准出口商或生产商”,由其自行作出原产地声明。“经核准出口商或生产商”须符合(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二)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三)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指中间缔约方的出口商对已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原产地证明,相关货物在销售给其他缔约国时仍然享受协定税率。
RCEP成员方的进口货物,可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惠,或进口后申请享惠,用于企业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明的,要求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科技极大地提升了生产效率。工业革命以来,机器取代了大量手工劳动,使得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这不仅降低了产品成本,还提高了生产速度和质量。
RCEP原产地规则亮点
一、采用多种方式和选择标准确定原产地,有助于成员方企业以更低的成本在区域内生产与流通,打通区域内生产网络。
二、打破了已有双边协定各自独立的情形,对累计增值超过40%即视为原产地产品,可优先选择购买区内货物和原材料,减少贸易门槛,灵活地进行产业布局。
三、经核准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尤其是后者的大规模使用,提升便利化程度,提高通关时效。
四、使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再次出口时享受进口国协定税率,在销售策略以及物流方面灵活安排,节省成本。
RCEP原产地规则背景下法律服务探讨
一、帮助企业正确确定“国别税率”。RCEP部分缔约方对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同一税号货物给予相同或不同的关税减让承诺,存在关税差异。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八国使用一张关税减让承诺表,而一些缔约国对其他缔约方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的“国别减让”,如我国对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分别达成货物贸易关税承诺,就有5张关税承诺表。故具备RCEP原产资格的货物,还须判定该货物的RCEP原产国,从而依规确定可适用的具体税率才能正确享惠。
二、帮助企业确定最优化的“协定税率”。RCEP协定税率和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多个“10+1”自贸协定税率,中、日、韩、澳、新西兰5国之间已有的多对自贸伙伴关系协定税率有差异,要帮助企业通过申办协定税率最低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最大限度享受关税优惠。
三、帮助企业申请成为“核准的出口商或生产商”。首先帮助企业建立完备管理制度,促使其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然后申请海关认定其成为经核准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就具有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的资格,不再需要到海关等签证部门逐票办理原产地证书。
四、帮助企业搭上与日本贸易大板块。中日是世界第二和第三经济体,首次达成双边关税减让承诺,双边贸易将激增,要做出日本产业布局与调整。
五、在贸易和生产布局上,充分利用“累积规则”,把握RVC40%的界限,充分利用“微小含量”规则宽容性,使得产品获得原产资格。
六、利用原产地规则识别风险来源,快速反应,启动救济措施,把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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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文:孙赵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