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11-01 访问量:4,440
桂律协〔2019〕102号
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桂司通〔2019〕8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广西律师协会负责建立自治区本级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名册。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自治区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律师调解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认真遵守法律法规;
2.品行良好,为人公道;
3.执业3年以上;
4.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
5.近3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或人民法院训诫以上处理。
曾担任法官、仲裁员3年以上或现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二)申报律师调解工作室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认真遵守法律法规;
2.依法设立3年以上;
3.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本所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本所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或人民法院训诫以上处理;
4.有5名以上执业律师;
5.有1名以上律师申报本次律师调解员;
6.有满足调解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三、推荐程序
(一)申报。有申报意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请于11月15日前将填写好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申报表》(附件1)、《律师调解员申报表》(附件2)纸质版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会员部,同时将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gxlxhyb@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申报材料”)。
申请律师调解员的,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初审,再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将申报材料报广西律师协会会员部。广西律师协会不接受律师个人直接申报。
(二)审核。广西律师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的自治区本级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名册和律师调解员名册(以下简称“律师调解名册”)。
(三)公示。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公示拟推荐的“律师调解名册”,公示期7天。
(四)批准。广西律师协会将公示无异议的“律师调解名册”报自治区司法厅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五)公布。“律师调解名册”正式确定后,将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公布。
四、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本次申报工作,认真学习宣传《实施方案》,鼓励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积极申报,确保我区律师调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广西律师协会会员部,联系人:曾文海、李丽妮,联系电话:0771-5849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