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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复产应知应会的若干法律知识

时间: 2020-02-28      访问量:1,043

        当前,全国人民奋战在应对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之中,部分企业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已经开始部分复工复产。为帮助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新冠肺炎的危害,做好复工复产工作,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整理出以下六个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知应会的法律问题,供有关单位和经营者参考。

        一、疫情期间运输企业复工复产应具备的条件


        疫情防控期间,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经营场所、车辆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领取《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后,方可复工复产投入营运或者进行运输。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条

        二、道路运输企业能否拒绝未戴口罩的旅客乘车

        为应对疫情,各地采取不同的防控措施,因此,运输企业对于未戴口罩的旅客,有权拒绝其乘车。如旅客不听劝阻,运输企业和经营者应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第四条、《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乘坐交通工具实行实名登记乘客信息的通知》第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三、运输企业复工复产后旅客应尽的法律义务

        疫情防控期间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复工复产的,旅客购买车票时,应当事先填写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旅客健康申报卡》。旅客填写确有困难的,由客运站帮助填写。客运站出售车票时,应当对《旅客健康申报卡》所有事项进行核实。没有按规定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客运站不得售票。
旅客乘坐运输车辆,应当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客运站应当认真查验《旅客健康申报卡》和车票,对不填报《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应当拒绝其乘坐客车,并说明理由。
        另外,自2020年2月18日12时起,旅客出入汽车客运站,应当主动扫描“扫码抗疫情”登记系统,执行公共场所扫码出入制度。否则,客运站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广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在公共场所实行扫码出入制度的通告》第三条。

        四、政府部门能否责令运输企业停止运输的问题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蔓延,政府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法律规定,有权责令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停工、停业,停止从事道路交通运输业务,封闭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五、政府部门能否征用运输企业的车辆


        疫情防控期间,为防控疫情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征用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交通工具,但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六、运输企业的车辆上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驾驶员如何处理的问题

        驾驶员应当依法采取如下临时措施:1. 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运输企业和始发站报告;2. 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3. 封闭可能被污染的停靠点及车辆;4. 将车辆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点,并将乘运人员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5. 对承运过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车辆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六条。




来源:柳州市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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