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偷越国边境案件刑事辩护实务研究
时间: 2024-06-03 访问量:1,740
一、引言
广西作为与越南接壤的边境省份,是中越两国人员交流的重要关口。近年来,随着越南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两国交往日益密切,非法务工和跨境犯罪等问题也随之产生,涉边涉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广西法院对此类案件形成了独特的审判实务特点。本文基于笔者的辩护经验,对广西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案件的审判特点、刑事辩护思路进行分析探讨。
二、案件背景
(一) 边境特点
广西与越南边境线长达1300公里,地形复杂多样,包括平坦的沿海平原、起伏的低山丘陵等,为偷渡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漫长的边境线和复杂的地形地貌,成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主要通道。
(二) 犯罪特点
1.“发包式”的随机犯罪团伙
偷渡过程涉及多个环节,跨越两个国家,犯罪团伙通常采用“发包式”的组织模式。蛇头(组织者)在收取偷渡者全部费用后,通过境外软件发布信息,将偷渡过程“拆分发包”给不同人员负责,实际运送者具有随机性,彼此之间联系松散,难以确定身份。
以越南籍非法务工人员偷渡出境为例,蛇头通常将偷渡者集中到南宁、钦州等地中转,然后根据人数、路况等情况,安排不同人员分别通过汽车、摩托车运输到边境,最终通过快艇、徒步爬山等方式将偷渡者运送出境。
2.罪名主要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为主
根据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案件数量为94件,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案件数量为280件。这主要是因为“发包式”犯罪模式导致大部分犯罪团伙成员身份难以确定,难以抓获整个偷渡团伙,到案人员主要为现场抓获的直接运送人员。
3.出境案件以未遂为主,入境案件以既遂为主
由于刑事管辖权的限制,我国警方一般无法跨境执法,无法抓捕身处越南的偷渡人员,执法地点只能为中国境内,因此形成了出境案件以未遂为主,入境案件以既遂为主的特点。
(三) 审判实践特点
1.量刑地域化、时间化特征明显
边境地区法院的量刑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同等情节下,边境法院的量刑普遍重于内地法院,且不同边境法院之间也存在差异。沿海边境法院的量刑通常重于内地边境法院。
近年来,偷越国边境案件的量刑呈现加重趋势。2022年6月29日,两高一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加之疫情期间偷渡导致疫情输入,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该文件出台后,偷越国边境案件的量刑显著加重,且判处实刑比例大幅上升。
2.常规辩护空间有限
边境地区涉边涉境案件数量巨大,以靖西为例,每年处理的此类案件超过500件,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审判标准。法官通常根据人数、获利等情节,在开庭前就已基本确定了定罪量刑方案,导致庭审流于形式,常规辩护难以取得理想效果。
大量同类判例形成的裁判思维,成为刑事辩护的障碍。辩护律师要想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必须深入挖掘证据和细节,寻找新的突破口。
3.容许程序瑕疵,对证据合法性包容度较高
由于边境地区此类案件频发,警力不足,案件证据收集和内容可能存在瑕疵,难以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要求。但出于政策原因,法官对此类瑕疵的包容度较高,更倾向于对证据的实体真实性进行判断,容易忽视证据程序合法性要求。例如,在笔者承办的某组织偷越国边境案件中,侦查机关以书证的取证方式固定微信聊天记录,笔者对证据性质及取证方式提出异议,但最终法院仍然采信了这些聊天记录。
三、辩护策略及侧重点
偷越国边境案件通常以边防现场稽查或布控抓捕为主,运送人员与偷渡人员基本被同时抓获。结合边境法院的审判实际,此类案件的辩护重点通常在于罪轻辩护。
(一) 辩护策略:通过证据瑕疵换取更低刑期
如前所述,长期大量的审判实践容易使法官形成固定的裁判思维,常见的从轻情节及幅度已较为明确,常规辩护效果有限。要想取得显著成果,笔者认为可以从案件证据入手,通过质证、排除非法证据等方式,揭露案件证据的瑕疵,从而争取更低的刑期。
(二) 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为偷渡人员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要偷越国境仍然予以组织、运送,公诉机关需就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进行证明。《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第四款16条规定了数种“推定主观故意”的情形,主要包括逃避检查、收取高额报酬、运送方式及地点不合理等。
公诉方通常会出示偷渡人员证词,用以指控运送者收取高额运费、明知偷渡人员国籍、人员前往边境的目的,或车辆监控照片,以证明车辆行驶轨迹以及上下车地点与常理明显不符,从而证明存在主观翻译。
但当前网约车发达,部分运送者会以自己是正常的网约车经营为由对主观故意进行抗辩,因此,不排除他人下单,让网约车司机将人送至特定地点的情形。加上“发包式”犯罪模式的存在,司机通常与偷渡人员先前无直接联系,上车前不清楚运送人员身份及目的,因此在主观目的证明上存在一定空间,辩护律师需要对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进行详细审查,判断是否达到证明标准。
(三) 量刑事实辩护
在组织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人数和违法所得是法定加重情节,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人数上的辩护
核实人员是否为被告人组织、运送的偷渡人员。由于“发包式”偷渡方式的存在,有时会出现一台车中有不同组织者组织的偷渡人员。辩护律师应当核实偷渡人员是否为被告人组织,避免将其他组织者组织的人员计入被告人组织的人数中。
2.以往既遂的偷渡人数认定具有辩护空间
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先前实施的既遂行为进行指控,因以往偷渡人员难以到案,故偷渡人员证词难以采集,可能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此情形下,辩护律师可对以下事实进行着重审查:偷渡事实(方式、时间、地点)是否有证据证明、偷渡人员的身份是否已查明、违法所得计算方式等。
一般而言,如果既遂的偷渡人员未到案,偷渡事实难以查明,难以达到证明标准。
3.获利上的辩护:违法所得是否应当扣除成本
对于违法所得,法院倾向于认定为被告人获得的全部款项。但在组织、运送他人偷渡的过程中,被告人必然会支出油费、过路费或人员分成等成本。这部分资金作为固定成本支出,不属于被告人的实际获利,与非法所得具有明显区别,笔者认为应当予以扣除。
实践中,法院对扣除成本的意见接受程度不高,或认为所谓成本无证据证明。辩护律师应当从案卷或其他地方寻找证明成本的依据及来源,如过路费、油费、分成比例等,并就此着重说理,强调成本是固定支出,与实际非法所得具有明显区别。
4.有责性上的辩护,出境及务工人员社会危害性较低
首先,对于偷渡出境的外籍人员而言,其先前入境也是通过偷渡的方式,本罪的法益已经遭到破坏。而出境时虽然违反了边境管理制度,但实际上,也减少了非法入境外国人的数量。
其次,在偷越国边境目的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越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从重处罚情形。而相当部分偷渡人员是为了在国内非法务工,偷渡所造成的影响远低于上述情形。
最后,从立法目的而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出台于疫情最为严重时期,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对涉边涉境案件从严处罚。而当前疫情时期已过,客观上不会导致疫情扩散,可就此进行着重说明。
(四) 证据审查重点:证人证言
偷渡国边境案件中,公诉机关通常会提供偷渡人员的证言,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故意、组织、运送偷渡的事实等关键要件。偷渡人员证言是本案中的重要证据,辩护律师可从如下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1.证言可能在行政程序中收集,不具有证据能力
偷渡人员在被抓捕后,一般会面临行政处罚,因此第一份笔录可能是在行政程序中产生,未告知刑事案件证人权利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此类证言要用于刑事诉讼的,应当重新收集。
2.证言经翻译可能已经失真,并非证人真实意思表示
部分偷渡人员为越南人,在询问过程中需要专人对询问和回答进行翻译,翻译质量对证言内容具有重大影响。实务中,很多翻译人员是警务人员,在利害关系下,翻译人员可能为了办案需要,对证人进行诱导询问甚至错误翻译。例如,在笔者承办的某案件中,越南籍证人在同步录音录像中面对“司机是否知道你们是越南人”这个问题时,回答“không”(越南语,意为“不是”),但翻译人员却翻译成“他说是的”。
辩护律师应当对外籍人员证言保持高度怀疑,警惕翻译人员成为本案的实际证人。
3.证言可能未经证人核对
此外,越南籍人员基本不懂中文,无法核对笔录上记载的内容是否为自己所述,因此,笔录上记载的内容可能与证人真实陈述完全不同。对于不懂中文的证人,笔录上的所有内容都应当逐字逐句翻译给证人确认。然而,实务中依法依规进行核对的情况较少,由于偷渡人员后续会被送至拘留所,且人员较多,单名人员询问时间有限。故难以逐字逐句翻译给证人核对。
此外,由于越南人不识中文,甚至存在事先打印好笔录让证人签字的情况。在笔者承办的某个案件中,甚至出现了数份连错别字都雷同的不同证人证言。
4.排除问题证言的办法:申请调取证人同步录音录像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翻译人员属于警务工作者,不属于应当回避的对象,翻译过程中的瑕疵也不属于违反证据合法性的情形,因此排除此类证言只能从真实性出发。辩护律师在对证言进行质证时,除常见的对比分析等做法外,还可尝试申请调取证人证言同步录音录像。
笔者在承办的多起案件中,外籍人员的笔录上都记载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辩护律师可以针对证言真实性、合法性问题,申请法院调取证人证言的同步录音录像。法院可能会以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证据,且调取无依据为由拒绝调取。对此,笔者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该录音录像虽然不属于证据,但属于侦查机关收集的材料,且对于证明本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具有关键作用,法院应当允许调取。
四、结语
广西偷越国边境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案件办理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对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辩护律师应当深入研究此类案件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准确把握案件特点,灵活运用辩护策略,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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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福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