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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公 告

时间: 2014-02-21      访问量:843

公  告
 
    2014年1月28日,广西律师协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保险协议书》。这是自2008年以来,广西律师协会第七次为全区律师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根据协议,在保险追朔期内,我区律师在我国境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追朔期为:2006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赔偿限额为:人数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律师事务所,每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人数在2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00万元。
    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出现当事人要求承担律师执业过错责任的情形,请及时报告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律师协会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