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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载上访路茫茫法律援助助残疾老人安享遗属津贴

时间: 2016-09-07      访问量:1,731

       【案情简介】

      黄某(54岁)因患骨髓炎疾病丧失劳动能力。1983年,卜某(黄某丈夫,某公司职工)因病去世,公司支付黄某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费用。从此,黄某带着两个未成年儿子依靠亲朋好友帮助和政府困难救助艰难度日。

      2000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凡是在1995年6月1日前在职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发放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救济费。”黄某得知后,多次请求公司发放救济费,均遭到拒绝。同时,黄某屡次向有关部门信访请求解决,均未能解决。

      2009年,黄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以 “黄某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不予受理;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诉讼请求“不属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仲裁不受理,法院不立案,黄某只能继续上访。2011年,市政府作出《关于对黄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函》认定黄某“应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待遇,所需资金由xx公司负责”。但公司拒绝执行该信访终结意见。

      【承办过程】

      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情况后,主动联系黄某,为其提供咨询,并建议其再次申请仲裁。黄某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意见,再次提起仲裁申请。援助律师提交请求依法受理的法律意见书,同时向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报告,请求沟通协调,纠正劳动仲裁委员的不当处理。在多次沟通协商下,劳动仲裁委员会终于受理了黄某的“遗属生活救济费纠纷”仲裁申请。

      【承办结果】

      经开庭审理,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定“xx公司补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4万元,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发放330元救济费直至供养关系结束。”双方均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本案是因病死亡职工的遗属要求享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待遇,属于遗属津贴纠纷,是劳动仲裁的受案范畴,但是,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法院因“不属受案范围”不予立案。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并指派援助律师免费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采取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向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的方式,解决了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问题,成功解决了残疾老年人因丧失劳动力导致生活困难,为正常享受救济费待遇反复上访、仲裁和诉讼十年均无着落的问题,充分展示了法律援助帮助经济困难群众排忧解困的重要作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