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锻炼青年律师在广西南宁与“电驴”打交道的一天
时间: 2025-07-15 访问量:9,156
南宁,这里可能是国内拥有电动车数量最多的城市,上下班高峰,满大街都是电动车。不仅是因为小巧轻便的电动车是“避堵神器”,还因为南宁可能是全中国对电动车最友好的城市。不仅有超宽敞的非机动车道,还有专门的电车行驶桥,专门给电动车挖的隧道,商场附近的电动车停车区等等。在南宁几乎没有电动车停车困扰,每条街道的路边都设有非机动车停车位,甚至还有停车师傅协助停车和取车,人均拥有率和出行方式占比都在全国前列。
我作为一名“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的山东的青年律师,来到广西南宁江南法律援助中心锻炼学习,还没考虑好要不要在南宁这个电车之城买一辆电驴,局里同事就说可以赞助一年电车使用权,我也算在南宁暂时拥有了一辆属于自己的电驴啦!
电动车不仅是我通勤的交通工具还是我每天工作的其中一个主题,工作场景中常常出现“电动车”这个词条。
场景一
场景二
场景三
场景四
场景五
场景六


看到这有人可能会问了,你们这不是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吗?大家为什么找交警五大队,找到你们这来了?
那是因为我们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正门,在交警五大队小巷里,五大队在小巷尽头,我们正门对面是特警,不止我们局,特警门卫也经常为群众指路,他们门口还竖立着指示牌。不过,群众进来咨询知道我们是司法局方便以后过来办事。毕竟我们要当群众的法律路上的指路人嘛!
下班后,骑电车去吃夜市。南宁夜市丰富多元、烟火气浓厚,几乎囊括了广西及东南亚特色美食,就我所知的知名夜市就十多个。营业至深夜,夜市人头攒动,夜经济繁荣。
电动车不仅是我通勤的交通工具还是我每天工作的其中一个主题,工作场景中常常出现“电动车”这个词条。
随着城市交通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也变得多样化,电动自行车方便快捷,成为了不少人的出行首选,与此同时因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不规范等导致的事故数量也直线上升,下面就从电动车驾驶方面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电动自行车并非人人都可以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酿成事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提醒,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其应尽到监护的职责,教育未成年子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不得违规、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
第二、成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可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成年人违规乘坐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害,鉴于违规乘坐行为客观上影响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和制动,如电动自行车方负有事故责任,乘坐人应对自身损害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11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处50元罚款。
第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在交通事故中头部受损,应认定其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相应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第四、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易引发交通事故。遮阳伞面积较大,加装遮阳伞改变了车体重心与平衡点,破坏了车体的稳定性,还容易导致驾驶人视线受阻,增加车与车之间、与行人之间的碰擦风险。近年来,因事故发生时遮阳伞金属部件脱落、变形给驾驶人造成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
第五、说到电动车大军一员,就不得不提外卖配送员这个群体,他们的工作标配就是电车,由于配送时间、订单量问题就导致大部分外卖配送员选择超速骑行,大街小巷都能看到他们的身影。我接受指派的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就是其中肇事一方为某平台外卖员,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为全责。现已选定鉴定机构,等待鉴定。在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浪潮下,外卖平台方为了更好地拓展市场和扩大事情范围,多采用分包模式将不同的区域分包给不同的配送商或合作方,这些配送商或合作方通常负责招募和管理本区域的配送员。因此,对配送员有管理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平台管理方更需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配送员的管理和培训,增强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配送员,平台要严肃处理并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同时,为配送员购买保险,一方面保障配送员的人身权益,另一方面在出现意外事故时可以保障受害者权益。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提醒外卖配送员在配送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
第六、要随车携带行驶证,根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明确指出,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要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电子行驶证 。现在电子行驶证虽然方便,但也别忘了随时准备好,以备查验。
第七、禁止逆向行驶。根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是不被允许的。逆向行驶不仅给自己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还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及他人安全。
第八、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明确禁止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醉酒驾驶或者驾驭非机动车的,处50元罚款。就算是电动车,酒后骑行也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第九、还有无牌上路、驾驶改装电动车、牵引动物或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过渡期满或号牌已被注销仍上路、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等违规行为。
第十、电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其是否属于机动车以及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存在较大的争议。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着重从电动自行车的速度等方面进行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并根据是否属于机动车、归责原则进行责任划分。关于电动车相关技术参数是否超标,是否已达到机动车标准,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机构通过检测鉴定才能加以判断,电动车消费者仅凭社会经验知识难以确定。希望消费者在购买二轮电动车时,也应注意产品所属类别、出厂时间、重量、材质、最高时速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我国电动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已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将于2025年9月1日实施,旧版标准(GB17761—2018)将被替代。
2025年9月1日标准实施,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得出厂。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出厂或者进口的产品,可以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会被强制淘汰,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借助以旧换新等政策加速更新换代。
第十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二轮电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国家相关部委未明确将二轮电动车列入机动车目录,无法投保交强险并非投保义务人主观意愿所致。同时,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并未将该类车辆作为机动车使用,二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并要求驾驶人为其投保交强险,超出普通消费者认知和合理预期,因此暂不应给予二轮电动车与普通机动车相同的注意义务,该状况不具有责难性。
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消费者还是应当尽量购买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增购针对自身事故损害的保险赔偿项目,减少因驾驶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即使是购买了保险发生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千万别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肇事逃逸保险将拒赔!
第十二、为了治理电动自行车事故频发的现状,2018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
电动车承载了青春,承载了奋斗,承载了爱情,承载了生活,但安全是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