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区直律师事务所遴选建立广西律师协会律师教育培训基地(试点)的通知
时间: 2017-04-13 访问量:2,012
桂律协〔2017〕32号
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创新律师培训方式,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在律师培训中的优势作用,广西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决定拟从区直律师事务所中遴选2—6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广西律师协会律师教育培训基地(试点)(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组织举办面向全区律师的实务培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自治区司法厅直属管理的律师事务所。
二、报名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形象;
(二)律师事务所具有可同时容纳60人以上参加培训的单独会议室或场地,且愿意每期培训安排非本所律师的参训名额不少于50人;
(三)律师事务所每年能够利用现有场地承担以广西律师协会名义举办的不少于2期律师实务培训班的任务。
三、遴选程序
(一)自愿报名。请有意向的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9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广西律师协会律师教育培训基地(试点)申请表》原件及有关材料报送至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
(二)初步审核。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将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再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培训基地建议名单。
(三)名单公示。入选名单将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四)结果公布。根据公示结果,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公布最终获选名单。
四、有关要求
(一)培训基地开展涉及面向全区律师的培训时须接受广西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二)培训基地承担在本律师事务所开展涉及全区律师培训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向参训律师收取任何费用,培训应为律师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方式应为授课、沙龙等。
(三)培训基地拟举办涉及全区律师的培训时,应至少于开班前15天向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提交授课时间、师资、内容提纲等书面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广西律师协会统一下发培训通知。未通过广西律师协会审核的,不得以培训基地名义举办培训班。
(四)其他未尽事项请联系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联系人:李运杰,联系电话:0771-58652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