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对外进行经贸活动中很重要以外,对公民个人涉及身份证明文件、身份关系的证据、公文书证、其他域外证据等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证明中都占据着重要作用。比如,外国新娘要嫁入中国需要办理的领取结婚证之前的单身证明等领事认证。又比如,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及继承遗产的身份关系证明等。
二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我国生效
2023年3月8日,中国驻荷兰大使代表中方向《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保管机构(荷兰外交部)递交加入书,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124个缔约国。申请《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对于涉及跨境商贸和人员往来的公司和个人,这无疑是一个值得庆贺的好消息!《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以下简称《公约》)最初于1961年10月5日通过,并于1965年1月24日正式生效。然而,我国长期以来并未加入该公约,导致涉及跨境商贸和人员进出境的各种情况都需要进行公文书认证,这一程序繁琐且耗时,个别地区的费用也相当高昂。随着《公约》在中国的生效,可以预见的未来必将简化手续,为商贸和人员往来提供更大便利。"
截至2023年10月23日,《公约》已经有超过120个缔约国与地区成员,占世界国家与地区总数的五分之三,其中包括欧盟各国、英国、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及大部分“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国,还包括了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因历史原因《公约》适用于港澳特区)。据HCCH统计,2015年,澳、日、韩、俄、南非等49个成员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总量已达近500万份[4]。可见,《公约》的适用国家地区范围广且实际适用量不断增长,是回应国际贸易与往来现实需求的重要实践。
2023年11月7日后,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中国外交部是《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主管机关,并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部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或各相关地方外办网站查询。中国附加证明书将使用贴纸形式,加贴银色国徽印鉴。中国外交部以及各相关地方外办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支持在线核验,具体可登录http://consular.mfa.gov.cn/VERIFY/。居住国外人员可关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官网查询相关信息。
三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主要内容
首先,《公约》的首要目标是取消领事认证,即在缔约国之间对于本公约适用范围内的文书免予领事认证环节。《公约》在第二条明确了取消领事认证的规定,即缔约国对适用本条约且需在其领土内出示的文书应免除认证要求;同时,在第九条赋予了各缔约国在适用中避免领事认证的义务,即“各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来避免本国外交或领事人员在应予免除的情况下进行认证”。
其次,与取消的领事认证相对应的,《公约》代之以附加证明书(Apostille)进行适用。附加证明书,根据HCCH《公约》手册的定义,指的是根据《公约》第三条第一款签发的证书,采用公约中附件范本的格式,用来证明公共文件来源的真实性[5]。公文书在加贴附加证明书之后,无需经过其他诸如领事认证的手续即可在《公约》成员间合法自由流转。
(附加证明书流程图)
需要说明的是,附加证明书并不证明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仅通过验证签名的真实性以及文书签署人身份的资质来证明该公文书是否为有效。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认证的内容仅指“文书出示地国的外交或领事人员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为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而履行的手续”。也就是说该证明书只是证明公文书文件来源的真实性,而对公文书中的基础内容没有任何增强法律意义的效果。公文书的真实性仍然适用公文书适用地的法律,遵循“出具者负责”的原则。
同时,《公约》的核心内容仅在于设置一个取代传统领事认证的“海牙认证”规则,而并不要求各国公文书中必须加注海牙认证。缔约方仍然可以通过本国法律或者其他法规,自由地消除、限制或进一步简化本国内认证要求。同样地,缔约方之间也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在各国之间消除、限制或进一步简化认证要求。
四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主要适用情形
(一)适用的国家范围
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公约》仅在出示公文书国以及接受公文书国双方均为《公约》缔约成员且《公约》均在双方国内生效时,公约才适用。对于非缔约方签发的所谓海牙认证的证书无效。《公约》第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了加入后的生效时间:在各成员收到加入国的通知后六个月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缔约成员之间有效,且在六个月届满后的第六十日起生效。
对于中国而言,中国在2023年3月8日递交加入书,则需要到2023年11月7日(目前已生效)开始在中国和其他未对加入《公约》提出异议的缔约国之间生效。截至2023年9月8日,只有印度对我国加入《公约》提出异议,这意味着我国与印度之间不适用《公约》。此外,虽然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为《公约》缔约成员,但根据我国加入《公约》的保留声明,《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即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公文书转递仍然依靠指定转递机构。
(二)适用的公文书范围
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文书被认为是公文书(Actes Publics):1、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执达员”)出具的文书;2、行政文书;3、公证文书;4、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
这些列举的文书类型涵盖了多种情况会涉及的公文书,包括在跨境诉讼、跨境知识产权执法、国际商业交易和外国投资程序、跨国收养程序、申请国外学习或公民身份等方面。根据《公约》的目的进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列出的并不是穷举清单,应当对公文书的概念进行广义解释,即使不属于所列类别但在缔约成员内被视为公文书的文件也同样适用本条。
相反地,《公约》第一条第三款排除了以下文书的适用:(一)外交或领事人员制作的文书;(二)直接处理商业或海关运作的行政文书。前者的作出主体为外交或领事人员,其本身不再需要海牙认证赋予其合法性;后者直接涉及商业或海关业务的文件,例如提单、银行票据或是进出口许可证,此类文件通常是作为商事活动进行更为灵活的处理。与前一款的解释原则相反,此条列举的排除文件类型应当做狭义解释,以保证《公约》适用对象的广泛性、灵活性。
此外,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附加证明书的文书,签发机构不予办理:(1)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2)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3)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出文机构、用文机构规定和要求的;(4)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5)附加证明书签发机构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三)主管部门
根据《公约》主管机关第六条,缔约国应当指定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附加证明书只能由主管机关签发,而制定的机关属于缔约国国内法律或政策。我国外交部作为我国在《公约》下履行签发附加证明书职能的主管机关,为我国境内发出的公文书颁发证书。同时,经过外交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也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文出具证明。中国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以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申请人可通过上述代办机构、其他代办机构以及委托他人办理,也可以通过支付宝“领事服务中心”小程序预约办理附加证明书业务。
(四)附加证明书的相关要求
《公约》提供了附加证明书的范本,应当为边长至少为九厘米的正方形,一般需要包含十个元素:(1)公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所在国);(2)签署人(出具基础公文书人员或机构);(3)签署人身份(签署公文书人员的职务);(4)印鉴名称(加盖带有个人或机构名称的印章);(5)签发地(主管机关所在地);(6)签发日期;(7)签发人(主管机关的名称或授权官员姓名);(8)附加证明书编号;(9)签发机关印鉴;(10)签名(后六项为证明信息)。未完整具备这十个元素的附加证明书可能会被认为无效。
(附加证明书示意图)
五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对我国生效的影响
(一)《公约》生效前我国的领事认证制度
在2020年初新冠疫情发生以前,我国每年与《公约》成员间的文书领事认证量已超过130万份,且保持近15%的年增速。尽管受新冠疫情影响跨国文书总量稍有下降,但总量下降幅度较小,在后疫情时代依旧有较大的增长空间。由此可见,跨国文书流转是中外交往和经贸合作的重要支撑。
在《公约》生效以前,我国实行的领事认证制度又称“双认证”制度。举例来说在中国目前对于国外出具的、拟送至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须先在当地办理公证认证,再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而对于中国内地出具的有关公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应当在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而后在文书使用目的国驻华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一份我国法院出具的文书,经过完整的认证流程包括涉外公证、领事认证、驻华使馆认证,以上过程一般至少需要20个工作日,较慢的可以达到45个工作日。
(领事认证流程图)
(二)《公约》生效对我国跨境商事交易及跨境争议解决实践的影响
1. 大幅缩减跨境商事文书流转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与我国此前实行的“双认证”制度不同,《公约》生效后,跨境商事交易各方当事人办理相关法律文书的跨境流程可缩短至几个工作日,有利于当事人更快捷简便地解决纠纷。其次,办理文书所需费用也大幅降低,为当事人减轻了商事交易的成本。以往当事人办理“双认证”需要向我国外事部门以及外国驻我国使领馆(或外国外事部门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缴纳两次认证费用,而在《公约》下当事人仅需向我国主管部门缴纳签发附加证明书的相关费用。
以某一宗跨境商事交易项目所涉文书公证为例。该项目交易双方分别为中国企业与拉美洲某国企业,中国企业拟将签署后的交易文件送往拉美某国。为使该交易文件在该国产生司法承认的效力,中国企业于今年4月末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下称“深圳外办”)申请办理领事认证,深圳外办收取费用(包括代领馆收取费用)并完成认证后寄往广东省外事办公室,由该办代为转交拉美某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完成后续认证。前述认证过程耗时将近5个半月,极大延缓了交易进程,并增加了交易双方的相关费用。假设该交易在《公约》已生效的背景下进行,理论上从申请签发附件证明书到文书寄往拉美某国仅需几个工作日,将大大节省交易时间。
2. 大大节省跨境诉讼中法律文件流转的时间和成本,更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跨境诉讼案件中,不论是向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还是在其他国家提起的诉讼,往往均会要求当事人就涉及境外主体资格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域外形成的证据等诉讼法律文件办理公证及认证。以我国为例,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而实务中,在境外办理完公证后提交使领馆认证以及我国送往境外使用的诉讼文书办理领事认证时往往耗时冗长,短则一两个月,多则半年甚至更久,时间成本颇巨。同时,办理认证收费往往不菲,部分国家的收费还和文书内容和数量挂钩,遇上需要大量认证的域外证据材料,仅公证认证费用都是一笔不小的金额。更有甚者,如果使用国驻华使领馆未及时办理相关文书的领事认证,造成文书提交超过应诉时限,可能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公约》对我国生效后,以附加证明书取代领事认证将大大节省当事人办理相关诉讼文件和域外证据的跨境流转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大大提升了涉外诉讼流程和时间上的可控性,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境内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 有利于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
《公约》缔约国大部分同我国保持密切贸易联系,入约后,意味着我国同这些缔约国之间的商事交易文件将免于领事认证。同时,有意向中国投资、出口的外国企业也无需办理商业文件的领事认证,而仅需办理附加证明书即可,走出去和引进来的商事交易文书流转时间和成本的均能得以大幅降低,将有利于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打个比方,一家广东的进出口贸易公司,将业务拓展到某个欧洲国家,该国家要求中方企业将相关的文书,包括公司注册证书、原产地证书、报关单等办理海牙认证。然而因为中国之前并未加入《公约》,办理海牙认证需要将相关文件经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后递交至中国香港高等法院加签。但11月7日之后,这类文书也同样的只需要办理附加说明书就可以啦!这对于进出口贸易绝对是个利好!与此同时,由于涉外诉讼中相关法律文件和域外证据的认证程序被代之以附加证明书,诉讼文件的准备时间大幅节省,外国企业或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起诉或应诉的诉讼流程亦更为可控,也有利于提升我国法院对于域外当事人的吸引力。
六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我国仍需同越南进行领事认证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截至2023年10月23日)
亚洲(22个):
中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文莱、格鲁吉亚、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国、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沙特、新加坡、塔吉克斯坦、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
非洲(16个):
博茨瓦纳、布隆迪、佛得角、斯威士兰、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毛里求斯、摩洛哥、纳米比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舌尔、南非、突尼斯
欧洲(44个):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黑山、荷兰、北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英国
北美洲(21个):
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克、多米尼加、萨尔瓦多、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国
南美洲(12个):
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圭亚那、巴拉圭、秘鲁、苏里南、乌拉圭、委内瑞拉
大洋洲(10个):
澳大利亚、库克群岛、斐济、马绍尔群岛、新西兰、纽埃、帕劳、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
注1:2024年1月11日,《公约》将对加拿大生效,中加之间将于当日开始适用《公约》。2024年6月5日,《公约》将对卢旺达生效,中卢之间将于当日开始适用《公约》。
注2:中国与其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的《公约》成员间不适用《公约》。
注3:中国与印度之间不适用《公约》。
根据以上名单显示,越南与我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已加入《公约》但尚未对其生效。因此我国与越南间仍旧需要办理双边领事认证。
(一)在越南办理我国领事认证手续
关于河内、岘港、胡志明市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受理中国领事认证业务的通知为更好服务中越人员往来,向申请人提供快捷、便利的领事证件服务和舒适、便捷的办证条件,从2023年3月1日起,河内、岘港、胡志明市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签证申请中心”)负责处理领事认证申请相关业务。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3年2月20日至28日,签证申请中心试运行受理领事认证业务。期间,申请人可前往签证申请中心或驻越南使领馆递交申请,如在签证申请中心递交认证申请,可免收服务费。河内、岘港签证申请中心受理经越南外交部领事局认证的文件,胡志明市签证中心受理经胡志明市外事厅认证的文件。2023年3月1日起签证申请中心正式受理领事认证业务,驻越南使领馆不再受理领事认证申请,申请人须通过签证申请中心递交相关申请。驻越南使领馆仍将继续受理公证、中国护照、中国旅行证申请等业务。二、签证申请中心将代使领馆收取领事认证规费和急件费。签证申请中心收取认证服务费,并可根据申请者意愿提供VIP服务,服务费收取标准及相关服务详情请询签证申请中心。三、签证申请中心不参与领事认证的审批程序。使领馆领事官员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出具领事认证书。领事官员可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或要求申请人接受面谈。四、除签证申请中心外,驻越南使领馆未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办理各类领事证件中介服务,请申请人谨慎处理相关信息。五、签证申请中心联系方式:(一)河内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地址:河内市纸桥郡义都坊冯志坚路一号长盛大厦7层电子邮箱:hanoicenter@visaforchina.org网址:www.visaforchina.org电话:0084-2432753888对外营业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5:00(节假日除外)(二)岘港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地址:岘港市海州郡白藤路74号IndochinaRiverside Towers大厦8层B座电子邮箱:danangcenter@visaforchina.org网址:www.visaforchina.org对外营业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5:00(节假日除外)(三)胡志明市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地址:胡志明市第一郡宾义坊孙德胜路37号西贡贸易中心16层电子邮箱:hcmcenter@visaforchina.org网址:www.visaforchina.org电话:0084-1900561599对外营业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5:00(节假日除外)
(二)在中国办理越南领事认证流程
以中国籍技术专家前往越南提供技术服务,需要进行学历领事认证为例说明:
1、步骤一:公证处翻译、公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核对原件,公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一般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翻译、公证。
所需时间:一般14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1)上述证件最好先复印两份以备用。有些公证处不提供复印或附近的复印店收费一般比较贵。
(2)学历证书上的姓名翻译为外文的,应与护照上的外文姓名保持一致,例如:大学毕业证的姓名是李依依,应翻译为:LI YIYI,切忌将姓名翻译为越南语,否则无法与护照核实)。
(3)翻译语种:根据目的国选择,到越南使用的,选择越南文(姓名除外,同2)。
(4)拿到翻译公证件后,应仔细检查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如姓名/名称、日期等)是否有误。笔者曾委托他人办理,因其疏于检查,结果笔者拿到了领事馆的认证件后才发现姓名翻译有误,结果不得不重新进行“双认证”。
(5)拿到合规的公证件后,应到公证协会处备案,具体信息咨询公证处。
2、步骤二:外交部领事司/地方外事办认证:
拿到合规的公证件后,前往外交部领事司/地方外事办认证,所需材料:
(1)公证件原件
(2)身份证/护照
注:上述证件先复印以备用。
所需时间:3-7个工作日,可加急办理。
注意:拿到认证件后,应核对认证件上的个人信息是否正确,同时问一下外交部/外事办的签字的汉语拼音。
3、步骤三:越南驻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
拿到外交部或外事办的认证件后,前往越南驻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进行领事认证,所需材料:
(1)认证件原件;
(2)护照(身份证一并带着以备查)。
所需时间:3-7个工作日,可加急办理。
注:除了越南驻中国大使馆(驻在北京)外,越南驻中国的总领事馆有6个:
越南驻上海总领事馆、越南驻广州总领事馆、越南驻南宁总领事馆、越南驻昆明总领事馆、越南驻香港总领事馆。
一般以就近原则,办理领事认证。越南大使馆或领事馆人员,只核对认证件上的签字是否真实有效,不对内容进行核实,因此拿到公证件和认证件后,首先要仔细核对信息是否正确。
其他领事认证事项,以此类推。
注意:按越南规定,领事认证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
1、办理外交部领事司单认证费用

2、办理外交部领事司和外国驻华使馆双认证所需费用

注:(1)上述收费标准根据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8号)、1999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规定执行。
(2)以上为每份公证内容的收费标准,一本公证书多内容的按内容数加倍收费。
(3)办证时应预支全部费用(现金),但因部分外国驻华使馆的领事认证费随汇率变化等原因时常调整,故应交数额以驻华使馆的实际收费为准,在取件时多退少补。如发生退、补款现象,在取件时请将原发票交回审核,以便重新开具发票。
(4)外籍人士申办中国领事认证时按对等原则收费。
外国驻华使馆(代表处)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
规定汇编
(2024年3月4日更新)
3、送往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已加入《公约》但尚未对其生效的国家使用的文书需办理领事认证,相关国家驻华使馆办理领事认证要求如下:
(因驻华使馆收费标准及办证时间时有调整,本表所列标准仅供参考,请当事人以使馆实际收费标准和办证时间为准。)

结语
越南正日益成为国际资本投资热土,当然也受到众多中国企业的关注,但由于越南与我国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双方在不同的国际条约中有着不同角色和贸易政策,我国对其进行跨国投资、并购及争议解决中可能涉及到越南本国的法律适用。因此,聘请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以及法律服务人才,共同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并购及争议解决提供智囊法律服务已成为标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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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
作者:曹均华(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