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休年休假而未休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时间: 2019-05-05 访问量:2,546
案情简介
覃某于2007年7月应聘到南宁某纸箱公司从事包装工作,2017年9月27日,覃某与南宁某彩印包装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后,覃某发现南宁某彩印包装公司并未支付其2014年7月-2016年12月的年休假工资,后于2017年12月27日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南宁某彩印包装公司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劳动仲裁委作出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2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南宁某彩印包装公司支付覃某年休假工资10731元。南宁某彩印包装公司不服,将覃某诉至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覃某年休假工资10731元。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南宁某彩印包装公司应支付覃某2014年至2016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同时南宁某彩印包装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已支付该年休假工资,故判决南宁某彩印包装公司应支付覃某2014年至2016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10731元。
律师解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没有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安排的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年休假的天数与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相关,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已满”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强调了企业在安排年休假方面的主动性,但多数用人单位仍沿用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再被动安排的模式。《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企业要给予职工三倍工资作为补偿,因此企业被动安排年休假的模式潜藏了非常大的法律风险。对企业而言,主动安排年休假并督促员工按时享受年休假,可以有效规避补偿金的风险。
劳动者: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若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职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报酬。同时,职工应及时保管工资条等证据,以降低在仲裁中的举证风险。
作者:蒙波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来源于(2018)桂0122民初1187号
律师简介
蒙波,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广西律师协会宣传与文体委员会委员,南宁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团队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家族(企业)治理与财富传承、公司治理与商业模式、投资与并购、劳动法与人力资源管理,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