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诚律师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时间: 2019-01-23 访问量:1,032
通诚所黄春芳律师辩护的江西XX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经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和大量证据材料、当面或电话与主办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对邓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邓某某的人身自由得到合法保护。一年后,检察机关对邓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江西XX科技公司被冻结、查封的资产得以解冻、解封。
江西XX科技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2012年11月30日,邓某某代表江西XX科技公司与广西XX农林科技公司签订种蓝孔雀购销合同。广西XX农林科技公司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预付了部分货款,2013年11、12月间,江西XX科技公司分批交付部分蓝孔雀,2014年5月,广西XX农林科技公司要求江西XX科技公司继续发货,江西XX科技公司认为由于广西XX农林科技公司的原因造成延迟发货,使得江西XX科技公司喂养合同标的孔雀成本增加,而广西XX农林科技公司则认为江西XX科技公司提供的并非种蓝孔雀而只是普通蓝孔雀,双方产生分歧,未能就争议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江西XX科技公司未继续履行供货义务,广西XX农林科技公司遂以邓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区分局立案后,于2016年3月20日将邓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近千万的资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对邓某某进行网上追逃。2017年6月27日,邓某某被良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邓某某被拘留后,邓某某的配偶委托通诚所黄春芳律师作为邓某某的辩护人。黄春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当事人,向江西XX科技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案件来龙去脉,查阅江西XX科技公司提供的有关案件材料,对案件进行详尽的分析、总结案件焦点。良庆公安分局向良庆区检察院报请逮捕邓某某的次日,黄春芳律师向良庆区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提交的证据材料全面阐述邓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和理由,并申请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是否逮捕邓某某时采用诉讼式审查方式。在和主办检察官电话沟通后,针对检察官的主要观点,黄春芳律师再次出具法律意见书,就焦点问题分别从法理和社会经济实践的角度对法律适用进行了剖释,就邓某某的羁押必要性及其资产冻结、查封等问题提出意见,附以佐证证据材料进行有效辩护。第二次提交法律意见书及证据材料时,黄春芳律师当面向主办检察官就案件焦点问题结合客观证据材料深入阐述了辩护意见。本案中,黄春芳律师先后提交了上百页的法律意见书及书面证据材料以及300多兆的通话录音、电视栏目视频等电子数据,将录音、视频整理成文字供办案机关核实。
2017年8月3日,良庆区检察院对邓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邓某某获释。2018年8月3日,良庆公安分局向良庆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8月8日,良庆区检察院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良庆公安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9月3日,良庆公安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9月10日,良庆区检察院认为良庆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并要求良庆区公安分局解除冻结、查封邓某某的银行账户和车辆。
通诚所律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要“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治思维,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竭诚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广西通城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