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的职工,能够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吗?
时间: 2019-05-05 访问量:2,240
案情简介
员工甲于2005年10月13日到A公司从事客车司机工作,约定按不定时工作制确定员工甲的工作时间。2016年9月16日,员工甲以A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被迫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37288.68元。
员工甲为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A公司的派车单,以证实其存在每日工作超过八小时,以及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情况。A公司认为双方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A公司也采用轮休方式保障员工甲每月至少休息四天,无需向员工甲支付加班工资。
审理结果
本案经一裁两审,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A公司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A公司的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甲和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了工作制度为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标准工时制关于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规定,员工甲诉请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甲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的不定时工作制有什么特点,为什么本案中职工提供了加班工作的证据,单位也承认,但法院最终没有判决单位支付加班工资,驳回了职工的请求呢?
1. 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这是对劳动法中的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进行政策调整的工时制度, 主要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明确界定了几种特殊工作的职工可以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如企业高管、外勤、推销人员,也包括本案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但该不定时工作制不是符合上述情形就可以直接采用,企业必须向劳动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2. A公司依法办理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手续,并得到许可。
本案中的职工是客车司机,符合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形,A公司已经依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得到相应的行政许可,且在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即A公司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是合法行为。
3. 员工甲主张加班工资的诉请为什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标准工时制关于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规定。其工资是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用人单位举出的证据可以证实职工总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并没有高于标准工时,且已经安排了职工轮休,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超出上述规定的标准安排劳动的情况下,判决支付加班工资就缺乏依据。
律师建议
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法定的劳动者及岗位内采用不定时工作制,但必须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否则也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有权利自主用工,但同时也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时,可以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了解真实的原因,避免误解,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或工会的专业人士。若劳动者不愿意适用不定时工作制,那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避免日后因此发生争议。
作者:冯丽滢 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来源(2017)桂04民终605号
律师简介
冯丽滢,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栏目主讲人。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办案风格细致耐心,诚恳敬业,曾被评为梧州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梧州律师行业有道德有责任有诚信“三有”律师,曾获广西首届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北片区赛“最佳辩手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