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业务研讨会的通知
时间: 2012-12-10 访问量:814
桂律协〔2012〕141号
关于召开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业务研讨会的通知
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
广西律师协会定于2012年12月12日上午在南宁市召开“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业务研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一)时间
2012年12月12日上午9:00-11:30,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业务研讨会。
(二)地点
广西律师协会会议室(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座24层)。
参会人员请提前10分钟到广西律师协会前台报到。
二、参会人员
(一)广西律师协会有关领导。
(二)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30人。
(三)其他律师10人(额满即止)。
三、会议主要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业务主题发言。
(二)自由发言讨论。
四、其他事项
(一)请有意参会人员于12月11日上午11:00前将姓名、所在律师所名称、联系电话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邮箱(
gxlxywb@126.com
)。逾期一律不再接受报名。
(二)费用问题:1、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非南宁市参会委员会议当天的食宿、交通费等其他费用自理。2、其他参会律师的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律师可得到相应课时(每半天会议可折算4个课时)。
(四)由于广西律师协会办公区停车车位有限,请南宁本地参会律师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开会地点,如开车前来开会请尽量到新兴大厦附近的停车场或新竹小区地上停车场地停车。
未尽事宜,联系人黄鳞,黄炜炼:0771-58653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12年12月10日
(本通知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http://www.gxlawyer.org.cn公文传输系统传输,除存档外不再另行印发纸质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