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西法援条例9月实施 将为弱势群体撑腰
时间: 2010-05-28 访问量:1,065
据统计,《条例》实施后,法律援助案件实际完成量将由当前的1.2万件增加到近2万件,实际受援对象可由原来的50%上升到80%。
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请援助
现状:现行的法律援助主要限于刑事案件援助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抚恤金、救济金等方面,对法律援助的范围规定过窄,致使一些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人由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最终无法获得法律援助。
新《条例》:对一些涉及民生、事关社会稳定的事项,比如“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增加为受援事项,从而进一步拓宽我区法律援助之路,让更多的弱势群体可以得到法律援助。
同时,为提高效能,在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处理方面,《条例》对相关部门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机构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时限作了规定。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工作时间由过去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5天。
法援对象拓宽至低收入者
现状: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必须是城市低保户或是农村五保户。不属于这一类群体的人不会得到法律援助,比如一些低收入者。
新《条例》:由原来的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群体,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明确列为受援对象的包括: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民。该规定使得更多经济困难人员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让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见义勇为者申请法援不受条件限制
现状:媒体经常报道,农民工因为追讨欠薪而做出类似爬电线杆、跳楼示威等偏激的事情。这是由于很多农民工不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工作程序等,甚至找不到机构所在位置,因而难以利用法律援助来维权。另外,由于见义勇为者不都是经济困难者,这就使得很多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帮助。
新《条例》:对不属于经济困难范围的这类特殊人群,《条例》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规定,对符合这两种情形的人群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的审查。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也体现了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褒扬。
减免受援人相关费用
现状:法律援助虽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但以往法律援助案件中由于受援人负担不起仲裁费、鉴定费、借阅、查询、复印等费用,导致一些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法律援助质量不高。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有法律援助也打不起官司”,这样尴尬的事时常发生。这是由于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一个是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一个是由法院主管,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和手续也各不相同,困难群体需要分别提出申请,很不方便。由于当时法律规定不完备,特别对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对接未明确加以规定,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因交不起诉讼费而撤诉的例子并不罕见。
新《条例》:减免收取法援的相关费用。例如,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借阅、查询、复印相关资料的,经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单位应当允许并免收相关费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鉴定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免收公证、鉴定费用。
此外还明确规定了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承担协助的义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规定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对接,即得到司法救助的受援人一经申请可以同时得到法律援助,反之也亦然。这样的规定减少了审查环节,免了诉讼费,方便了受援人。
律师不得拒绝法援案件
现状:广西从1997年开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2009年,全区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126个,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437人,有法律援助公职律师190人。同时,法律援助工作也在向基层延伸,到目前为止,我区共建立各类法律工作站1756个。
新《条例》:法律援助的具体执行人主要是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条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机构不得拒绝提供法律援助。
对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而律师在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之后,法律援助机构要在60日内向律师支付办案补贴。但如果律师不尽职尽责地提供援助,或者收取申请人财物,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经核实后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条例》还规定了不予法律援助的5种情形:受援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受援人故意隐瞒重大案件事实;案件中止审理或已经被撤销;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受援人要求中止法律援助。值得一提的是,为避免变相增加、提高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和标准,《条例》明确提出不中止对有吸毒、赌博行为受援人的援助。 (记者 郭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