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区直律师事务所中推选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直属机关委员会第五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律师代表的通知
时间: 2016-07-27 访问量:1,744
桂律党〔2016〕5号
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直属机关委员会第五次党员代表大会拟于2016年9月召开。根据桂司直党〔2016〕29号《关于做好召开厅直属机关第五次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广西律师协会党总支负责组织从区直律师事务所中推选13名党员律师代表参会。现将推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以提高代表素质和民主议政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代表选举纪律,以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选举产生代表,确保举产生的代表具有先进性和广泛性。
二、代表名额和构成比例
厅机关直属各单位现有在册党员2548人,其中正式党员2459人、预备党员89人。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七条关于“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规定,厅直属机关第五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拟定为107名。各类代表的指导性比例为:厅机关、政法学院、戒毒局机关中层以上及各戒毒所党员领导干部占60%,一线干部职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模范人物代表占40%,妇女、少数民族党员代表一般不低于20%。
三、选举单位的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
这次党代表大会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戒毒系统、区直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和厅机关各党总支部、党支部为选举单位组成4个代表团。代表名额分配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代表团15人,戒毒系统代表团48人,区直律师事务所代表团13人,厅机关代表团31人。
四、党员律师代表的条件和产生办法
(一)党员律师代表的条件
厅直属机关第五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组织关系在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广西律师协会党总支(以下简称律管律协党总支)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律师,同时还需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能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性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热心公益法律服务;
3.严守党的纪律,能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二)党员律师代表产生的方法和程序
党员律师代表产生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如下:
1.区直各律师事务所提名代表候选人人选。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每个所从本所和其他区直律师事务所中提出2名党员律师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填写《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直属机关第五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律师代表推荐名册》(见附件),于2016年7月29日前报广西律师协会党组办公室(含盖章书面材料及电子版)。
2.酝酿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司法厅律管处、广西律协党总支汇总区直各律师事务所的提名情况,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并根据厅直属机构党委规定的代表构成比例要求和对候选人推荐人选初审的结果,召开党总支会议讨论、研究、酝酿,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差额20%的比例,从各所的提名名单中推荐16名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
3.党员律师代表推选。司法厅律管处、广西律协党总支于8月初召集区直律师事务所各党支部书记和未成立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的党员代表召开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差额投票选举的办法,从16名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中推选出13名党员律师代表,并推荐两名党员律师代表作为区直律师事务所代表团的临时召集人。
五、工作要求
(一)召开厅直属机关第五次党员代表大会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认真做好代表推选工作是开好这次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保证。区直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将提名代表候选人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司法厅律管处、广西律协党总支的统一安排,切实加强领导。
(二)党员律师代表候选人人选的推荐提名、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代表推选的整个过程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对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妥善处理,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
(三)区直律师事务所全体党员律师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代表的推选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职责;参加推选工作时不得随意缺席,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司法厅律管处、广西律协党总支请假并获得批准。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广西律师协会党总支
2016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