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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灵、吴康丽、卢月益等9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52期,2016.11.24)

时间: 2016-12-01      访问量:2,992

       实习律师高灵,女,实习证号20121505210008,自2015年5月7日起进入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高灵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吴康丽,女,实习证号20111412210029,自2014年12月19日起进入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现吴康丽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卢月益,女,实习证号20111410210026,自2014年10月28日起进入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现卢月益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荣丽丽,女,实习证号20151508210019,自2015年8月15日起进入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现荣丽丽同志实习期满,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秦斌,男,实习证号20011504110028,自2015年4月13日起进入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秦斌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丹,女,实习证号20011410210131,自2014年10月29日起进入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陈丹同志实习期满,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岳吉,男,实习证号20011504110039,自2015年4月27日起进入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实习。现黄岳吉同志实习期满,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唐菊,女,实习证号20011510210113,自2015年10月14日起进入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唐菊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傅瑞云,男,实习证号20011506110060,自2015年6月9日起进入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傅瑞云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西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11月24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9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