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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 2017-12-27      访问量:1,74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船舶吨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及部分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海关总署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11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海关总署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4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船舶吨税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提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有的意见提出,船舶吨税的税目税率表属于本法的组成部分,对税目税率表的调整实际上就是修改法律,草案的上述规定没有必要,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草案第十二条中规定,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限定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规定过窄,不利于以后进一步完善吨税税款缴纳方式,建议删除上述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有的常委委员和单位建议进一步完善船舶吨税的税目税率,有的建议增加一档短期税率。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船舶吨税税制比较稳定、要素基本合理,实际运行平稳,制定船舶吨税法主要是将暂行条例的规定平移上升为法律,税率调整问题涉及税制结构的总体设计,需要统筹考虑。建议这次不作修改,可由有关方面针对上述意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再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