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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17年10月全区各级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工作情况的通报

时间: 2017-11-06      访问量:2,712

各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按月报送律师协会维权 惩戒工作情况的通知》(律发通〔2017〕17号)要求,现将广西各级律师协会 “两个中心”2017年10月的维权、惩戒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两个中心”运行情况

    (一)维权工作情况。10月,全区共收到2起维权案件,受理1起,不予受理1起,正在处理1起。收到的2起维权案件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转办、交办、督办1起,广西律师协会转市律师协会转办、交办、督办1起。侵权事由为律师转所难。

    (二)惩戒工作情况。10月,全区共收到22起投诉案件,其中:通过来信投诉5起、来访 8起、广西律师协会转市律师协会交办督办6起、司法行政转交办理3起。投诉内容涉及律师不尽职代理,私自接案、私自收费等。受理22起,其中:广西律师协会直接受理1起,各市律师协会受理21起。已立案9起,其中经调查核实后不予立案的7起,调解3起。作出通报批评处分3起。

    (三)典型案例

    广西律师协会跨区域协调解决律师阅卷问题

    2017年6月8日,我会接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转来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属钦州市管辖)律师李金东申请维权的有关材料。广西律师协会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调查小组,制定维权方案。

    7月14日,调查小组赴钦州市,面对面向申请人李金东律师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与其交换意见。经过调查,调查组认为李金东律师向大理市人民法院申请复制其所代理的四个行政案件的一审庭审笔录和拷贝同步录音录像,法院不予答复和公开,违反了相关规定,妨碍了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阅卷权,属于律师协会维权受理范围,建议去函云南省律师协会请求协助调查。

    7月25日,广西律师协会向云南省律师协会发出《关于李金东律师申请维权的协助调查函》,请求云南省律师协会协助了解大理市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李金东律师要求复制相关案件庭审笔录和拷贝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以及法院不答复李金东律师的原因和理由。8月29日,广西律师协会收到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李金东律师申请维权协助调查函的回函》,告知经大理州律师协会与大理市人民法院多次沟通,大理市人民法院于8月9日回函大理州律师协会。大理市人民法院回复已收到李金东律师要求复制法院庭审笔录和拷贝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同意李金东律师可以在工作时间到法院查阅上述材料,但不同意复制庭审笔录和拷贝同步录音录像。对于大理市人民法院的答复,经广西律师协会维权委主任会议研究,认为法院不允许代理律师复制庭审笔录和拷贝录音录像的行为,没有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9月22日,广西律师协会向大理市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保障李金东律师阅卷权的建议函》,明确指出该院不同意李金东律师复制庭审笔录和拷贝录音录像的行为是错误的,建议其及时予以纠正错误,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10月20日,广西律师协会收到大理市人民法院《关于保障李金东律师阅卷权建议函的复函》,同意李金东律师复制其所代理的四个行政案件的一审庭审笔录和录音录像。李金东律师的执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作措施及成效

    制定简易流程,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自“两个中心”成立以来,广西律师协会维权委在开展工作中发现,维权工作时效性要求强,申请人希望其诉求能快速有效地解决。为推进全区维权工作的高效快捷,根据《广西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维权案件办理程序规范(试行)》,广西律师协会维权委制定了律师维权工作简易流程。该流程主要适用于维权诉求清晰、相关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晰的维权案件,通过减少繁杂的工作流程来缩短维权案件的办理时间,进一步提升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工作效率,让律师在每一个维权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广西律师协会“两个中心”的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确保我区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实现,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作用,规范律师行业行为,广西律师协会计划于11月下旬召开全区律师维权、惩戒工作会议,总结“两个中心”成立以来开展工作的情况,分析全区律师维权和投诉查处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规范全区维权、投诉工作流程。请各市律师协会高度重视,全面总结本市“两个中心”成立以来维权、惩戒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于11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广西律师协会“两个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