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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诚所刑辩律师勇担法援义务 二审案件获从轻改判

时间: 2020-09-14      访问量:1,175

        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黄春芳、王浩天律师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辩护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对韦某某从轻改判,减少两年有期徒刑。

        本案被告人韦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自行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故广西法援中心按照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规定,指派通诚所黄春芳、王浩天律师担任韦某某的二审辩护人。黄春芳律师团队接受指派后,没有因为本案是法律援助案件只是走过场,而是一如既往地按照辩护质量要求,进行全面阅卷、制作阅卷报告,会见被告人,召集律所刑事专业部开会集中讨论确定辩护方案,分别从本案证据及法律规定的角度向被告人及其亲属解释辩护方案,动员被告人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争取获得谅解,经过反复释法说理,被告人及其亲属采纳了辩护方案。同时,黄春芳律师团队还多次当面向主办法官提出韦某某在本案中为作用较小的主犯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证据材料,建议二审法院从轻改判。黄春芳律师团队在本案中尽职尽责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提交的证据材料均被二审法院采信,辩护意见均得采纳,为韦某某争取到从轻改判减少两年有期徒刑的终审判决。

        获得辩护是宪法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被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实践中,由于部分被告人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由律师接受国家指派,无偿为经济困难者提供专业的辩护。本案的判决是韦某某个案正义的实现,该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宪法对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司法保障,有赖于法律援助制度对获得辩护权的救济措施,也有赖于律师对于法律援助义务工作的无私奉献,更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障、律师尽己所能无偿分担法治运行成本的证明。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承担社会责任的职责使命中,都将一如既往把专业、尽责贯彻于每一个承办案件之中。

来源: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王浩天 李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