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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修订稿)

时间: 2015-05-24      访问量:6,628

(2015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第八届会长办公会第三次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工作,督促专业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履职考核,是指在每一个工作年度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专业委员会的总体工作情况和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所进行的综合考评,并以此作为奖励及确定委员是否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依据。

第三条  履职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激励先进为目的,注重考核各专业委员会及委员的工作实绩。

履职考核包括对委员会的考核和对委员的考核。

第四条  对专业委员会的履职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人员参加的业务活动(如:年会、论坛、本专业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等)。

(二)承办或联合承办一次律师培训业务讲座。

(三)组织委员撰写论文,每个委员原则上每年应提交一篇专业论文或专题调研报告、典型案例分析。积极向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中南六省(区)律师论坛及其它省级以上法律论坛提交论文,或在核心法学杂志、省级法学杂志、《广西律师》或其他报刊发表论文。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年度履职考核工作,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五)按要求完成协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秘书处委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委员会创新开展工作情况:

1.制定、修改、完善、本专业领域的业务指引、操作规程、参考范本,取得良好效果的;

2. 组织委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取得较好效果的(市级以上媒体报道或处级以上领导批示的);

3.在业务交流等其他律师管理工作方面为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对委员的履职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情况;

    (二)承担本专业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撰写论文的情况(每年度至少撰写1篇本专业论文或专题调研报告或提交1个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案例分析材料);

(四)完成年度履职考核工作的情况。

对主任委员还需考核:组织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情况,每次活动前要向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提交活动方案;在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报道、详细的会议记录、活动综述、活动成果等。

对副主任委员还需考核:协助主任委员开展本专业委员会活动情况。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履职考核采取评分制。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1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评基础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评总分(基础分+加分)在90分以上的具备参加优秀专业委员会评选资格。

第七条  委员的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种。

(一)主任委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1. 所属委员会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2. 未完成广西律师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累计达2次以上的(含2次);

3. 年度内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二)委员(含副主任委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1.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所属委员会活动一次或累计请假2次以上的(含2次);

2.未提交论文(或专题调研报告、典型案例)的;

3.未完成广西律师协会布置工作任务或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任务累计2次以上的(含2次);

4.年度内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履职考核每年开展一次,由各专业委员会与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共同实施。

对委员会及主任委员的考核,采取自评--业务部审核--会长办公会审议的形式。

对委员(含副主任委员)的考核,采取自评--主任委员审核--业务部复核确定的形式。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的120日前完成委员会及委员上一年度的的履职考核工作,并将下列材料报送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

1. 委员会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2. 委员会履职考核评分表(附件1);

3. 委员会上一年度开展活动情况登记表(附件2);

4. 全体委员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3)。

第十条  业务部应于每年的131日前完成对委员会及委员上一年度履职考核的审核(复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各专业委员会。

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专业委员会及主任委员,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会长办公会提出书面申诉,会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其最终考核结果。

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委员(含副主任委员),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提出书面申诉,业务部经过复核确定其最终考核结果。

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主动辞职,或由会长办公会提交理事会免职。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委员应当主动辞职,或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免职。

第十二条  协会将根据考核结果开展优秀专业委员会及主任、优秀委员(含副主任委员)评选活动。

优秀专业委员会及主任的评选,先由委员会主任向理事会述职,再由理事投票表决;优秀委员(含副主任委员)的评选经主任推荐,业务部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表决。

优秀专业委员会及主任的名额各为4个,优秀委员(含副主任委员)的名额为该专业委员会总人数的10%

对评为优秀的专业委员会及主任委员、委员,广西律师协会将予以公开表扬,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优秀专业委员会,将增加第二年度活动经费,经费增加幅度为统一标准的30%50%。对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给予适当奖金奖励。上述奖励的具体标准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